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规范中小学校招生秩序是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有力保证。各县区、各学校要站在讲政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的责任感,规范有序开展中小学招生工作,实行阳光招生。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局长、校长招生工作第一责任,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方式深入、细致解读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入学政策,广泛宣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免试就近的入学政策,随迁子女以居住证为主的入学政策,普通高中学校按志愿、择优录取等政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二、规范开展招生宣传
学校招生简章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资料应提前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才能向社会公布,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宣传。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牵头负责审核市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高中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资料,民办教育促进中心审核市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资料。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明确各类中小学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资料审核科室。
在全市招生政策公布前,禁止任何学校提前对外发布招生信息,不得通过招生咨询、问卷调查、入学意向调查等形式组织招生宣传;招生学校可在自己学校内部组织招生说明,不得到生源学校进行招生宣传;不得依据培训机构的培训效果,对培训机构推荐的学生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任何学校、老师不得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招生说明会或宣传会;招生宣传时不得诋毁、攻击其他学校;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
三、规范开展招生工作
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所有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规范开展招生工作。新建学校招生(含非起始年级转学生)必须报请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超过审批计划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规范民办学校在校生占比工作完成前,不得招收转学生。
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的“十项禁令”: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醒、告诫毕业班学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违规升学考试。严禁各学校及学校教师协助、参与外地学校的违规招生活动,或向外地学校提供学生信息。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市教育局将持续紧盯招生重要时段、重点环节,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对于违规招生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区域或公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约谈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并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结合上级关于压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工作,给予核减招生计划、年检不合格、暂停招生或停止招生等处罚。对于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纳入黑名单,计入年检考核内容。
牡丹江市教育局
2022年6月1日
一审:王滢
二审:张雷
三审:田开忠
编辑:刘剑
监制:李本玲
来源:思想政治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