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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2025年年度报告

2026/03/18 8.2k 阅读 123 点赞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202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5名委员,2025年召开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关于审议调整部分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函》《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2025年惠民政策》《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2025年第二批惠民政策》《关于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绥芬河市分行营业部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意见征集函》《关于确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请求权利救济期限的审议意见》。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绥芬河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5个股室。从业人员20人,其中,在编15人,非在编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5年,新开户单位20家,净增单位0家;新开户人数755人,净下降人数83人;实缴单位344家,实缴人数9229人,缴存额1.4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0.00%、-0.89%、5.00%。2025年末,缴存总额17.8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8.98%;缴存余额8.89亿元,同比增长6.34%。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2家。

(二)提取:2025年,0.21万名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0.94亿元,同比下降17.54%;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3.95%,比上年减少17.48个百分点。2025年末,提取总额8.9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7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人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人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

2025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6笔1468.30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2.58%、16.67%。

2025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801.99万元。

2025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678笔5.03亿元,贷款余额0.89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2.92%、2.86%、-3.26%。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10.01%,比上年末减少0.99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7家。

2.异地贷款:2025年,发放异地贷款11笔201.00万元。2025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603.0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53.48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5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7.86亿元。其中,活期0.05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70亿元,1年以上定期6.87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24亿元。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5年,业务收入2021.49万元,同比下降9.35%。其中,存款利息1756.9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64.39万元,其他0.11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5年,业务支出1277.17万元,同比增长3.10%。其中,支付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利息1277.09万元,其他0.08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5年,增值收益744.32万元,同比下降24.92%。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5年,提取管理费用333.20万元,提取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11.12万元。

2025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400.0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91.39万元。

2025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28.9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123.7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5年,管理费用支出341.48万元,同比下降0.49%。其中,人员经费233.90万元,公用经费16.43万元,专项经费91.1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5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贷款余额6.81万元,不良率0.08%。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28.95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人员中,企业单位占23.64%,非企业单位占76.25%,灵活就业人员占0.11%。新开户缴存人员中,企业单位占32.32%,非企业单位占67.68%,灵活就业人员占0.00%。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0.5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6.10%,租赁住房占4.7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42.8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5.45%,其他占10.32%。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5年,支持缴存人购建房0.8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0.89%,比上年末增加2.15个百分点。

发放贷款笔数中,购买新建住房占11.84%,购买二手房占88.16%。

发放贷款笔数中,单缴存人申请贷款占76.32%,双缴存人申请贷款占23.68%。

借款人中,30岁(含)以下占53.95%,30岁-40岁(含)占35.53%,40岁-50岁(含)占9.21%,50岁以上占1.31%;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96.05%,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3.95%。

(四)住房贡献率。

2025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36.57%,比上年减少0.0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租购并举支持缴存人解决住房问题,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自住住房加装和更新电梯,支持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多子女家庭购房等情况。

1.租购并举,保障住房需求。一是租房提取最高提取额度提升,普通家庭每年最高提取15500元,二孩家庭每年最高提取16500元,三孩家庭每年最高提取17500元。二是缴存职工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按季度、半年、全年进行提取。三是新市民、青年人在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即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

2.服务民生,支持电梯更新。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更新改造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上所注明的金额,其他事项、申请材料和流程按照住房公积金具体要求执行。

3.灵活使用,支持保障性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出台惠民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15%。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2025年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及领导职数没有变化,未做调整。

2.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没有变化,与上年相同。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限调整:按照《关于调整2025年度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0805.25元,月缴存额最高为4993.2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010元,月缴存额最低为201.00元。

2.延长借款人年龄限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偿还贷款最高年龄延长,由男65周岁、女60周岁调整为男68周岁、女63周岁。同时,所申请的贷款期限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过30年,最短为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3.调整对冲还贷账户余额要求:取消“对冲还贷时,委托人公积金账户现有余额不低于12期还款额”的要求。调整后,只要账户金额满足6个月还款金额,缴存人即可签约办理对冲还款业务,提高公积金使用灵活性。

4.放宽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进行放宽,将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调整为不超过50年,使更多房龄较长的房屋能够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支持缴存人购买不同年代的住房。

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标准: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对于2025年5月8日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6年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6.提取政策调整情况:一是支持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贷款流程完结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电子发票的首付款金额,其他事项,申请材料和流程按照住房公积金具体要求执行。二是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更新改造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上所注明的金额,其他事项、申请材料和流程按照住房公积金具体要求执行。三是租房提取最高提取额度提升,普通家庭每年最高提取15500元,二孩家庭每年最高提取16500元,三孩家庭每年最高提取17500元。四是缴存职工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按季度、半年、全年进行提取。五是新市民、青年人在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即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六是支持公积金先租后购,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办理过租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若在市域内购买自住住房,还可办理本市购房提取或偿还本市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在住房消费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

7.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全面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明确其可按自由职业者缴存标准参与缴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与本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的申请条件与审核流程。针对户籍在农村但在城镇工作生活,以及因城市扩张户籍转为城镇的两类农业转移人口,仅需由村委会等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即可办理,切实保障了新市民群体的住房保障权益,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开通微信工作群、QQ专线等7×24小时在线咨询渠道,针对退休联办业务常见问题,编制“一问一答”指南,依托远程控件协助单位代办人员解决系统使用问题,实时指导填写联办申请、上传证明材料;针对异地退休职工,通过“跨省通办”机制,同步办理账户封存与提取业务,无需职工返回缴存地。今年以来,远程服务协助办理退休联办业务80余笔,为退休职工节省办事时间超300小时,切实减少“折返跑”。

联合全市7家合作银行开展“公积金宣传进万家”活动。在银行网点布置宣传展板,工作人员面对面解读“异地缴存使用”“商贷提取”等热点政策,同时为银行工作人员答疑解惑、分享业务案例,借助银行服务窗口将政策延伸至金融服务场景,覆盖群众超1500人次。

(五)当年数字化发展情况。

1.跨部门数据互联,打破群众办事“证明壁垒”

针对以往群众办理公积金业务需多头奔走、重复提交证明的痛点,中心重点对接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核心数据接口,实现关键信息“一键查询、实时核验”。一是公安领域,通过“人口基础信息查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接口,无需群众提供身份证原件、单位信用证明等纸质材料,系统可直接核验身份真实性与单位资质,减少材料准备时间;二是民政领域,依托“婚姻登记信息核验-双方”“婚姻登记信息核验-个人”接口,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等需婚姻状况证明的业务时,无需再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数据实时调取核验,避免群众“来回跑”;三是人社领域,接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信息查询”接口,自动获取职工退休状态、社保停缴信息,无需职工提供退休证、社保缴费凭证,直接作为退休封存与提取联办的依据。接口落地后,退休联办业务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从4类缩减至1类,办理环节减少60%。

2.商贷服务线上闭环,破解“提取难、查询繁”问题

围绕职工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高频需求,中心开发商贷专项数据接口,并配套接入住建部小程序商贷提取功能,打造“查询-申请-办理-跟踪”全线上服务闭环。一是商贷信息“掌上查”,通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详情查询”“还款明细查询”“已提取金额查询”等接口,职工在小程序内即可实时查看商贷额度、还款进度、公积金提取记录,无需再登录银行APP或到银行网点查询;二是提取业务“线上办”,职工通过“单笔提取申请推送”“约定提取签约申请推送”等接口,在线提交商贷公积金提取申请,系统自动核验数据并反馈受理状态,无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三是办理进度“实时追踪”依托“申请状态查询”“受理状态推送”接口,职工可实时查看申请审核进度、资金到账情况,避免“反复问、盲目等”。

3.数据授权安全可控,保障群众信息与资金安全

在推进数据共享的同时,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授权申请”“信息共享授权验证”“授权信息查询”等接口,构建“群众授权-系统核验-全程留痕”的安全管理机制。一是授权“自主可控”,群众办理业务时需主动授权数据查询,未经授权不得调取任何个人信息,保障信息知情权与控制权;二是核验“全程留痕”,所有数据查询、使用记录均通过“信息使用授权列表查询”接口留存,可实时追溯数据流向,杜绝信息滥用;三是资金“安全无忧”,结合原有提取审批“三级审核”制度,数据共享接口可自动核验提取资格与金额,如通过“剩余可提取比例查询”接口精准计算提取额度,避免违规提取,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无此类情况。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本年度,我中心无行政处罚案件。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在人民法院提起1起公积金贷款逾期诉讼案件,因借款人死亡无法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经审理判决后,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后均流拍,我中心最终接收该房屋,用以抵偿该笔贷款。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此类情况。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此类情况。

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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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