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绥政规〔2018〕5号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07〕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相关要求,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等级范围通知如下:
一、分等年税额标准
一等地为11元/平方米。
二等地为8元/平方米。
三等地为6元/平方米。
四等地为4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按照《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省政府<关于绥芬河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的通知》(绥政发〔2015〕20号)所确定的绥芬河市商业、住宅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划分标准确定,一级土地至四级土地分别适用一等地至四等地税额标准,适用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一级土地范围
从新兴街与花园路的交叉点起,经新兴街-青云路口向南,沿青云路至新华街口,向西至山城路口向南,至迎新街街口向西,至通天路口向北至新华街口,向西至光华路口,沿光华路向北至供电局北头,至气象站东侧,向北至龙须沟市场南端,沿第二小学南侧道路向北至新兴街-花园路的交叉处。
(二)二级土地范围
从花园路与三合林路交叉点起,沿花园路向南至文化街口,向西至铁路线,向东至永安街至光华路街口,向东至澳普尔南侧一宗地,向东至通天路,向北至边防检查站南侧道路,向东至山城路口,向北至万事利经贸有限公司中间道路,向东至珍珠路口,向北至会晤路,向北沿青云路至第四小学北侧道路,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北侧向西,自来水公司北侧向西,沿环湖路向北至河沟以西,西至黄河路,南侧为铁路线,围成区域。
(三)三级土地范围
1.青云路(外运仓库)东侧接会晤路连珍珠路至南环路,以东至振兴路之间的区域;
2.河沟以东,嘎丽娅路以西,人工湖以北的区域;
3.互市贸易区;
4.黄河路以西,乌苏里大街以北,河流以东,除朝阳村区域;
5.大连富莱经贸有限公司北侧道路向东至教育路街口,向南至富华街街口,向东至黄河路,过新华立交桥向南至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车辆段北侧铁路线,至文化街与花园街交叉点,向北沿花园路,向西沿沿河路至教育路西侧、大连富莱经贸有限公司北侧的区域。
(四)四级土地范围
绥芬河市行政区域内除Ⅰ、Ⅱ、Ⅲ级地以外的土地。
三、跨不同土地等级范围的土地等级确定
对一宗土地同时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整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按该宗土地中最高的土地等级确定。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10〕84号)、《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绥芬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11〕80号)废止。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