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解读链接:关于《绥芬河市已竣工建设工程项目城市 绿化补偿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绥政办规〔2018〕1号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市已竣工建设工程项目城市绿化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绥芬河市已竣工建设工程项目
城市绿化补偿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划许可证建设绿地的行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已竣工但未按规划许可证建设绿地的工程项目,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一、 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竣工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规定的建设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完成绿化建设。因客观条件限制,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或规划条件要求的,由建设单位选择与该项目相同的区域实施异地绿化;无法自行进行异地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管理部门交纳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园林管理部门代为建设。
二、 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标准。项目的绿地率指标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确定。按照项目原审批绿化面积计算,不足绿地建设面积补建费用按异地建设成本收取,暂定每平方米60元。
三、 异地补绿的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对未按规划许可证建设绿地的工程项目,由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缴纳至市财政部门与园林部门的共管账户,专项用于异地绿化补建。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文件发布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