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海林市实际,现将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禁猎区为海林市行政辖区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期为禁猎区全年。
三、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的禁猎工具外,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体育运动枪支、铁夹、排刺、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丝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利用无人机安装的猎捕、猎杀工具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的禁猎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鹰捕、网捕、设置陷阱、捡蛋、挖洞、使用电击装置、利用无人机安装的猎捕、猎杀工具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和省发布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方面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举报电话:0453-571353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