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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政策解读及监督公告

2026/04/09 1.6w 阅读 508 点赞

为切实保障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规范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发放与使用,现将政策内容解读及监督举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核心解读

(一)补贴对象: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服务地址在黑龙江省境内,经统一评估确定为中度、重度或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除外)。

(二)补贴实行期限:20261月至202612

(三)补贴形式:通过“民政通”(APP或者小程序),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月发放,消费券当月领取、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四)服务范围:涵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具体项目参见《黑龙江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以及养老机构长期照护、短期喘息服务等。

(五)补贴标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按个人自付消费金额50%予以抵扣,每人每月最高抵扣800元;机构养老服务,按个人自付消费金额40%予以抵扣,每人每月最高抵扣800元。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需先扣除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通过电子消费券按上述比例和额度予以抵扣。

(六)核心流程:1.老年人/代办人通过“民政通”APP或者小程序注册申请。2.通过“民政通”预约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失能等级评估。3.经评估中度以上失能后“民政通”将发放电子消费券。4.老年人可领券享受服务。5.服务机构按规定核销券面金额并申请资金结算。

(七)发放形式:对首次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民政通”将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若当月申请不足5个工作日,则次月发放。非首次发放的电子消费券,后续将按月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如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次月起停发电子消费券。

二、举报线索征集范围

重点征集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及享受补贴人员存在的以下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或财政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

养老服务机构存在擅自提高服务价格、取消原有优惠,通过“先涨价后抵扣”的方式变相涨价、降低服务质量,要求老年人返还补贴金额、虚构服务事实,以及享受补贴人员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仍违规领取补贴等问题。评估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串通,伪造评估过程、出具虚假失能等级结果,未如实标注阶段性失能情况导致评估结果失真等问题;工作人员在补贴审核、发放环节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包括侵占、挪用、克扣补贴资金,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贴,以及在已知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停发消费补贴,造成补贴发放不精准等问题;财政资金拨付缓慢、滞压,影响养老机构正常运营等问题;享受补贴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串通伪造评估结果,或隐瞒健康状况、作虚假陈述,从而影响失能等级评定结果;冒用他人身份、死亡后仍领取补贴,或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

三、事项说明

问题线索举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客观真实,不得蓄意捏造、造谣诽谤,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举报。问题线索中需明确被举报对象、发生时间、相关疑点信息(请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市民政局将对举报人、举报内容等资料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海林市民政局0453-5713219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1:30;13:30-17:00

收信地址:海林市海烟路418号海林市民政局养老事业促进股(老龄办)

电子邮箱:hlmz5713205@163.com

海林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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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