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经营者及消费者:
近期,餐饮行业个别商家存在违规收取餐位费或设置最低消费等行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区域旅游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为维护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经营者需严守法律红线
根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或设定包房最低消费。上述行为均属于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规定的商家,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确保菜单价格明细、服务费用等标注真实准确、醒目规范,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需履行资质核验义务,督促入网商户接入“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强化食品安全与服务规范管理。
二、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无论商家是否提前告知,结账时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或要求最低消费的,均属违规。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并当场向商家提出质疑。如遇侵权行为,请妥善保存发票、结账单、消费小票等凭证,及时拨打全国12315投诉举报热线或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提交书面投诉;也可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查未明码标价、强制收费等违法行为。对投诉举报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我市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