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6〕48号)中第二章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的规定,税务机关已按规定进行催报,但部分用人单位仍未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附件)。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请尚未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绥芬河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