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关于《绥芬河市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绥政办规〔2019〕3号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10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绥芬河市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绥芬河市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行为的监管,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牡丹江市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绥芬河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由物业服务企业缴存,专项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况产生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履约保证金的缴存、使用、补缴、退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履约保证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是以物业项目为缴存单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中标价格×物业项目建筑面积×12个月×10%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存。
第六条 经过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后,前期物业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缴存到我市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选定的银行账户。
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存履约保证金的,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实行年度结算制度,上一年度履约保证金余额自动转为下一年度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应缴额50%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应缴额予以补足。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专户银行出具提取履约保证金通知书,在履约保证金中支出:
(一)擅自退出物业服务管理。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临时接管发生的费用;
(二)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确需使用履约保证金的,经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依法属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围的费用,不得使用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档案、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等资金依法移交的相关材料;
(二)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有关费用结算材料;
(三)退出物业项目相关材料;
(四)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共同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专户银行出具返还履约保证金通知书,专户银行将履约保证金账户余额及利息全部返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建立履约保证金监管档案,将涉及履约保证金缴存、使用、结存、补缴、退还等情况归档监管。
第十二条 审计、财政部门依据职责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实行监督。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