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规〔2018〕4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的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保险费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62号),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切实推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在享受政府定额补贴的同时,代缴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市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按照《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绥政办发〔2012〕38号)文件规定,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缴费最低档次100元的,由市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今后如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可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若参保人员既属于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又是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只享受一项政策。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