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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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印发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6/19 1.2w 阅读 186 点赞

政策解读:关于《绥芬河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绥政办规〔2018〕14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绥芬河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4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牡政办规〔2018〕11号)精神及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2018年)的通知》(黑发改法规〔2018〕300号),进一步做好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牡丹江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形成合理交易价格,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公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对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都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实行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管理,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程公开、全程留痕。

  1.住房保障领域信息公开。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信息,主要是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划或方案等内容;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信息,主要是公开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货币化分配政策等内容;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内容;公开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改造结果等内容;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结果等内容;公开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发放程序、发放结果等内容。(由市住建、征收和房产部门按照权限牵头负责)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信息公开。公开土地供应计划信息,主要是公开土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等内容;公开土地出让公告信息,主要是公开出让方式、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出让年限等内容;公开土地成交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受让单位、交易价格等内容;公开土地供应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土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供应方式等内容。(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权限牵头负责)

  3.矿业权出让领域信息公开。公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项目信息,主要是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获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法、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公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成交时间、成交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等内容;公开申请在先探矿权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申请登记信息,主要是公开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内容;公开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确认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受让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内容;公开转让矿业权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受让人名称、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资源储量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内容。(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权限牵头负责)

  4.政府采购领域信息公开。公开政府采购交易过程信息,主要是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公开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信息,主要是公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等内容;公开考核集中采购机构的结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权限牵头负责)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公开国有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方决策文件名称、批准单位名称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中相关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审计机构名称、审计结果、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方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底价(起始价)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价格信息,主要是公开成交金额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成交信息,主要是公开合同金额、日期等内容。(由市国资部门按照权限牵头负责)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公开。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主要是公开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项目法人、建设期等内容;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主要是公开市场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日常监管信息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红黑名单等内容;公开招标公告信息(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当公开资格预审公告),主要是公开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及代理公司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开中标候选人信息,主要是公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业绩、资格能力条件以及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等内容;公开中标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中标人相关信息、中标金额等内容;公开合同订立信息,主要是公开合同缔结人信息、合同标的、合同金额、执行期限等内容。(由市住建部门、交通部门、水务部门按照权限分别牵头负责)

  (二)明确信息公开主体

  上述牵头部门要依法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同时要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目录清单,逐项明确信息公开主体是本部门还是涉及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等。要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本行业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并进行公开。

  (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坚持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相结合,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绥芬河网站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网站等信息平台,形成立体式、多渠道、分层级、分专业的公开方式。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提升用户体验。

  1.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平台作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专栏,推动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相关信息有效归集,实现全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所有信息一站式服务,确保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

  2.上报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相关信息汇总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实时交互到市政府门户网站。开展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

  3.推动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各牵头单位作出的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相关的信用信息,要通过“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填报系统”归集到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实时交互至市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依托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及时予以公开。

  4.推动多渠道公开。住建、国土资源、财政、国资等部门要与本系统省级业务部门建立联系,不断完善公开渠道,及时公开本部门制作、保存和监管的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信息。同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或交互到省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以及其他指定的网站。另外要将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信息上报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统一公开发布。

  (四)强化信息公开时效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1.住房保障领域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涉及招标的相关信息,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公开;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矿业权出让信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公开项目信息,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成交公示信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确认的,应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公开相关信息;申请在先探矿权转让、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申请登记的以及转让矿业权确认公示的,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后,同时公开相关信息。

  4.政府采购信息。交易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自相关部门下发通知书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

  5.国有产权交易信息。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预披露);国有产权交易成交信息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予以公开;中介机构审计结果、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产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内公开。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信息,自收到起12小时内公开;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信息,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要按照《绥芬河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2018年)》,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公开相关目录信息。

  (二)落实工作责任。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发改、工信、财政(国资)、国土资源、环保、住建、房产、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地税、国税、林业、征收办、信用办、铁路等部门以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机构为相关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要安排1名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提出年度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编制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畅通公开渠道,推动相关信息有效归集,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工作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务公开办,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做好考核评估。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绥芬河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2018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