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征兵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10届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绥芬河市征兵工作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绥芬河市征兵工作奖惩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8号)有关规定,借鉴我省其他县市做法,制定此办法。
一、优待措施
第一条 凡绥芬河籍应征入伍青年家庭悬挂绥芬河市委、市政府印制的“光荣之家”牌匾[民政局、各镇(市直)武装部负责]。服现役期间,在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走访慰问该家庭(费用可以列支,民政局、各镇负责)。
第二条 凡现役军人家庭困难,符合低保条件,优先考虑纳入低保对象(民政局负责);家庭因病、因残或自然灾害带来特困,优先纳入重点救助对象(民政局负责);家庭缺少劳动力,由镇政府、村“两委”组织人员帮助春播秋收,确保种上地有收成。
第三条 每年对军烈属进行走访慰问(费用可以列支),在绥芬河入伍的现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财政局、民政局负责)。立功喜报由市人武部会同民政部门专人送达;对二等功以上奖励,市里组织召开庆功表彰大会(人武部、民政局负责)。
第四条 凡从绥芬河入伍的新兵,除享受省政府规定的补助外,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每名大学生士兵家庭2000元,奖励每名普通士兵家庭1000元(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第五条 根据牡丹江市统一安排,绥芬河市制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招考计划,大学生退役士兵招考岗位应占有一定比例(组织部、人社局负责)。现役大学生士兵,其子女入绥芬河市公立幼儿园减免当年费用(教育局负责)。
第六条 绥芬河机场、火车站、客运站设立现役军人、军属(配偶、子女)候车(机)室(区)和优先购票窗口。全市所有服务窗口设立现役军人、军属(配偶、子女)优先窗口(各相关单位负责)。公办旅游景点对现役军人及家属(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免费开放,由人武部、民政局负责办理军属证件。
二、处罚措施
第七条 对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适龄青年拒绝兵役登记的,按照《黑龙江省兵役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可以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在其户籍信息中注明“拒绝兵役登记”。
第八条 对拒绝、逃避征集以及入伍后拒绝服兵役出现思想退兵或逃离部队的预征青年,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进行如下处罚:
(一)按照服役上一年城乡户口义务兵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经济处罚,退还全部体检费用及善后费用,由市政府执行(财政局、人武部负责)。罚款上交市财政,列支民政优抚安置款项(财政局负责)。
(二)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组织部、人社局负责)。
(三)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教育局负责)。
(四)列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拒服兵役黑名单(人武部负责),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宣传部负责)。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弄虚作假庇护应征青年逃避征集或不执行对拒服兵役青年相应处罚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市纪委、监察委负责)。
第十条 市人武部和基层武装部完不成征集指标任务的,结合年度征兵工作总结进行通报,并给予负责同志扣发年度奖励工资或罚款处理(人武部、财政局负责)。
第十一条 拒服兵役等行为认定及其他相关事宜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