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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3/01 1.4w 阅读 202 点赞

  绥政办规〔2018〕6号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

  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市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绥芬河市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互联共享,发挥公共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为实施党政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绥芬河市关于在党政管理等领域实施信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省直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仲裁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反映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信用状况的数据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  成立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编制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完善考核机制,落实资金保障,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成立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社会信用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承担公共信用信息的整理、汇总、公开、共享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相关管理活动,遵循“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公共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并依托市级社会信用平台和“信用绥芬河”网站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信息共享

  第七条  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依托市级社会信用平台实施。

  第八条  市信用办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和发布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规范。

  第九条  信息提供主体应按照信息目录和技术规范,每月10日前向市级社会信用平台推送上月形成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在国家部委、省级部门集中建库的,由市级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并采取有效方式按要求推送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市信用办应按照技术规范,整合、存储信息提供主体推送的信用信息,形成完整的个人、社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村居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分门别类地存放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中。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

  无条件共享类是指依法向社会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关机关和组织可自行依法查询使用。

  有条件共享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申请使用信用信息部门和提供信用信息部门签署使用协议后,才可使用的信用信息,仅供被允许使用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查询使用。

  第十二条  无条件共享类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资质信息、认证认可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

  (四)荣誉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有条件共享类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用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三)其它非公示的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每日登录社会信用平台(协同监管系统)查询接收属于本系统、本部门监管的信用信息,并按照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加强后续信用服务、监管和奖惩。

  第十五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使用无条件共享类信用信息时,要保证所使用信息与已公示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有条件共享类信用信息实行订单制管理,由信用信息供需双方签订使用协议,市信用办根据双方协议提供互联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通过社会信用平台获取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书面核实申请。

  市信用办收到核实申请后,应当及时会同信息提供主体进行核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给有关机关和组织。

  第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社会信用平台的数据资源可以有条件地向第三方应用平台开放,以更好地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征信、评级、信用评估等信用服务机构可以对社会信用平台中的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绥芬河”网站、查询机等渠道发布公示。开发建设“信用绥芬河”APP系统,提供移动终端查询和发布服务。

  第二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和规范依法公开;公开目录以外的,依申请查询。

  第二十一条  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申请查询。国家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基本信息及政务评价等级,以及具有准入类职业资格个人的从业(执业)资格(资质)、技能等级、荣誉表彰等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窗口查询和打印自身的详细信用信息;授权查询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市级部门根据共享公开要求或签订的协议,赋予不同的访问权限,可以通过市级社会信用平台,查询权限范围内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社会公众、信用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用绥芬河”官方网站查询有关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信息的保存期限至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之日起满三年;个人基本信息的保存期限至个人死亡。

  第二十六条  失信信息的公开和查询期限,应当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视情节不超过五年。

  失信信息超过公开和查询期限的,应当转为档案保存。

  法律、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和查询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信用办或其委托的征信机构提供公共信息查询服务及政务领域信用报告,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信用办、信息提供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采集公共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泄露或者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  市信用办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对在“信用绥芬河”网站上发布的信用信息持有不同意见,信用信息主体可以直接向市信用办反映并要求核实修改。市信用办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情况通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及时修改、重新发布,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将处理结果告知信用信息主体。

  第三十二条 市信用办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通过书面或系统留言等方式,提出对企业、个人和非企业法人不良信用信息的投诉,转交给有关信息提供主体处理,

  并由信息提供主体按照投诉举报相应法律法规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信息提供主体未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和规范提供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限推送、接收共享信息的,违反规定使用信用信息的,由市信用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信息提供主体、市信用办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采集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擅自披露或泄露未公示信用信息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信息提供主体提供、公开的信息不实,或者逾期不处理异议申请,给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其采集、公开、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中关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绥芬河市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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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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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