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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8/03/01 10.0k 阅读 480 点赞

  绥政办规〔2018〕4号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用管理,倡树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导向,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考录、聘用、调动等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和惩戒,是指以个人信用等级为依据,对A级以上的,在干部选拔使用、评先选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对B级以下的,视失信具体情节,在相关方面做出惩戒和制约。

  第四条  对个人信用等级A+级的,根据守信具体情节,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干部推荐考察中重点关注,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二)在各级组织的挂职锻炼、专业培训、学习深造等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

  (三)在各级各类评先选优中,优先予以推荐。对典型示范作用明显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表彰。

  (四)在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提名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优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第五条  对个人信用等级为B级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干部调整使用中,不得作为提拔重用对象。

  (二)不得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三)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取消年度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四)在各级组织的挂职锻炼、专业培训、学习深造等工作中,不予推荐。

  (五)提名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时,不予考虑。

  (六)在单位一般不得分管或从事具有审批权、执法权以及掌管人、财、物、工程等重要岗位的工作。

  (七)根据个人失信情节,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对个人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外,还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取消报名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资格。

  (二)取消报名应聘我市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资格。

  (三)对近三年内具有失信行为、按规定信用等级应降为B级以下的市外人员,不得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四)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不能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执(职)业资格考试。

  (六)根据失信情节,属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门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原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免职处理;属一般干部的,由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个人失信惩戒记录,根据具体失信情节和惩戒措施,可不再列为失信信息征集和评价范围,不重复扣分。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按规定对守信人员进行激励、对失信人员实施惩戒,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要强化监督,跟踪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限期整改。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情况,在日常干部调配、人员考录、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合理调整激励和惩戒的具体措施,不断完善应用管理机制。

  第十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