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办规〔2018〕4号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用管理,倡树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导向,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考录、聘用、调动等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和惩戒,是指以个人信用等级为依据,对A级以上的,在干部选拔使用、评先选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对B级以下的,视失信具体情节,在相关方面做出惩戒和制约。
第四条 对个人信用等级A+级的,根据守信具体情节,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干部推荐考察中重点关注,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二)在各级组织的挂职锻炼、专业培训、学习深造等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
(三)在各级各类评先选优中,优先予以推荐。对典型示范作用明显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表彰。
(四)在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提名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优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第五条 对个人信用等级为B级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干部调整使用中,不得作为提拔重用对象。
(二)不得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三)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取消年度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四)在各级组织的挂职锻炼、专业培训、学习深造等工作中,不予推荐。
(五)提名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时,不予考虑。
(六)在单位一般不得分管或从事具有审批权、执法权以及掌管人、财、物、工程等重要岗位的工作。
(七)根据个人失信情节,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对个人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外,还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取消报名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资格。
(二)取消报名应聘我市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资格。
(三)对近三年内具有失信行为、按规定信用等级应降为B级以下的市外人员,不得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四)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不能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执(职)业资格考试。
(六)根据失信情节,属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门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原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免职处理;属一般干部的,由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个人失信惩戒记录,根据具体失信情节和惩戒措施,可不再列为失信信息征集和评价范围,不重复扣分。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按规定对守信人员进行激励、对失信人员实施惩戒,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要强化监督,跟踪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限期整改。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情况,在日常干部调配、人员考录、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合理调整激励和惩戒的具体措施,不断完善应用管理机制。
第十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