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税务
文书送达公告
绥芬河税送达公告[2026]15号
绥芬河市双喆经贸有限公司等:
你(单位)在2026年度存在出口额激增情况,且你单位从成立至今未进行过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限你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前往税务机关配合税务检查并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税务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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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文书编号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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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31081MAK5R10834 |
绥芬河市双喆经贸有限公司 |
绥芬河税通〔2026〕915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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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31081MAK6CFCW30 |
绥芬河市宝冠贸易有限公司 |
绥芬河税通〔2026〕9152 号 |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