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
政策通知公告

海林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

2026/01/21 3.0k 阅读 254 点赞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请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年检要求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年检材料,3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我局。

我局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布。对于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1.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海林市民政局

2026年1月14日

(联系方式:海林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组织管理股,电话:5713215,地址:海林市海烟路418号)


附件1

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5年6月30日前经海林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本次年检,其它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参检社会团体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

自海林市民政局发布年检通知之日起,社会团体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站(https://zwfw.mca.gov.cn)依次点击“法人服务”—“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年检年报”—登录(如无账号,需实名注册)—“在线办理”—填报年度工作报告(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确保系统兼容)。6月1日关闭网上填报通道。

年度工作报告网上填报提交后,将不能退回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可将对应页面打印后手动修改并作出明显标识,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后,以PDF格式在网上填报系统内“补充材料上传”栏目上传。

(二)准备纸质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网上填报并提交后打印A4纸质文本1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财务会计报告。打印A4纸质文本1份,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3、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宗教类社会团体不提交)。打印A4纸质文本1份,由党建工作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认定或者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规定填写。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三)其他要求

在年检期间,海林市民政局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社会团体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必要时,采取调查核实、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等工作措施。

三、年检材料报送

参检社会团体应按照年检要求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3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至海林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组织管理股(地址:海林市海烟路418号,电话5713215),逾期不予受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四、年检方式、内容和结论

(一)海林市民政局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

(二)年检内容包括: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和章程核准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负责人等人员变动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变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四)年检中未发现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社会团体存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

(五)发现社会团体在2025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4、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6、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7、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8、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9、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10、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2、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3、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4、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5、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因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17、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8、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六)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五、年检结论公告

海林市民政局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将在海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应于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海林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组织管理股(地址:海林市海烟路418号,电话5713215)加盖年检印鉴。

七、整改要求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社会团体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在加盖年检印鉴同时领取整改通知书或者改进意见书。社会团体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海林市民政局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存在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将依据登记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5年6月30日前经海林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材料填报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6年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

自海林市民政局发布年检通知之日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站(https://zwfw.mca.gov.cn)依次点击“法人服务”—“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登录(如无账号,需实名注册)—“在线办理”—填报年度工作报告(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确保系统兼容)。6月1日关闭网上填报通道。

年度工作报告网上填报提交后,将不能退回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可将对应页面打印后手动修改并作出明显标识,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后,以PDF格式在网上填报系统内“补充材料上传”栏目上传。

(二)准备纸质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网上填报并提交后打印A4纸质文本1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财务会计报告。打印A4纸质文本1份,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打印A4纸质文本1份,由党建工作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4、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三)其他要求。

在年检期间,海林市民政局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三、年检材料报送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年检要求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3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至海林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组织管理股(地址:海林市海烟路418号,电话5713215),逾期不予受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四、年检方式、内容和结论

(一)海林市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五)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5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五、年检结论公告

海林市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将在海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盖年检印鉴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12月31日前,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海林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组织管理股(地址:海林市海烟路418号,电话5713215)加盖年检印鉴。

七、整改要求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在加盖年检印鉴同时领取整改通知书或者改进意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将依据登记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