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6日我局接到公安局调查后的移交案件(调查证据有:光盘一张账本一份,相关询问调查笔录及其他附件材料一份),接到案件后我局立即组织人员了解情况,经调查;海林市开源公司在两处河段内清淤采砂,1、是密江河段;2、是新安镇欢乐谷海浪河下游和平七队河段,密江河段有村里出的介绍信和清淤手续,在海浪河下游和平七队河段属于没有手续清淤采砂,经公安局询问笔录调查采砂方量是2000方,后经第三方测量公司(2024年9月23日)测量砂石方量2198.11立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证据有1.讯问笔录;2.密江河清淤工程实施方案、西安村介绍信、;3、照片;4.海林市水务局资产评估报告书;5、牡丹江海林市新安镇和平七队砂方存量测绘项目报告;公安局提供证据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2018年4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8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给与该公司:1、河道内违法采砂给与罚款玖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9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依据黑龙江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没收非法所得之物砂石价值(混合砂2198.11方)捌万肆仟伍佰叁拾玖块叁毛壹(¥84,539.31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水罚〔2024〕第(011)号。
海林市水务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