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要求,为做好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备案对象
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向收购地的本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经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备案;工商登记类型不是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不办理备案。
二、备案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同时在多地开展收购的粮食收购企业,在企业注册地点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将备案信息提供各收购地点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已办理过《粮食收购许可证》且继续从事收购业务的粮食收购企业,要在9月30日前完成备案;对于新成立的粮食收购企业,要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15个工作日内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统筹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平台和窗口提报等多种备案方式,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具体备案方式、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洋
联系电话:0453-6228818
电子邮箱:mdjlstkk@163.com
牡丹江市粮食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