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初步决定于2021年7末在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对牡丹江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成果召开听证会,对新一轮即将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面向社会举行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初步确定时间:2021年7月末
二、听证会初步确定地点: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7楼会议室。听证会具体时间及地址另行通知。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区政府代表、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工业企业代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代表等。
四、听证会有关事项须知。
1、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真实意见,根据牡丹江市实际情况,对本次基准地价更新的成果内容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2、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或旁听,逾期不参加本次听证会的,视为对本次听证内容无异议。
3、听证会代表应当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摄影、摄像(新闻媒体单位的听证代表例外),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会主持人可以责令其退场。
五、报名时间: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7月6日(节假日除外)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持单位介绍信或居民身份证到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报名。
六、听证会举办机构: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甄珍 联系电话:6277148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