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
二、标准
(一)《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6.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规定立卷归档的;
2.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馆接收范围的;
4.未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5.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6.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三)《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收缴或者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2.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3.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4.涂改、伪造档案的;
5.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6.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7.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举报电话
0453-6172056
四、邮箱
mdjsdaj@163.com
牡丹江市档案局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