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6届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联合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牡丹江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工信、人社、公安、商务、发改、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六条 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数量实行管控。
第七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公示。
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服务的,应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八条 在牡丹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核发证件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章 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具有拟从事网约车服务地的户籍或者申领该地居住证满一年的;
(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
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证明或承诺材料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同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或承诺材料开展背景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背景核查结果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再核查一次,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复查申请,并提供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于30日内安排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 拟在牡丹江市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牡丹江市市区内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的初始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
(二)5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标准为: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12万元;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2T;纯电动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
5座以上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标准为:车辆轴距不小于2800毫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18万元;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小于2.0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4T;
(三)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体颜色采用出厂颜色,不得订制专用颜色;
(六)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备、设施,不得设置具备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标志、标识。
县(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所有人取得的牡丹江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与取得牡丹江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从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从业人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五)牡丹江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彩色照片2张;
(七)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时,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上述材料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七条 因车辆报废、所有权转让等情形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巡游车提供网约车服务。市区1.6L及以上排气量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同时从事网约服务。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驾驶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归档备查;
(二)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驾驶员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服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网约车及驾驶员的奖惩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三)督促驾驶员定期对网约车进行维护、检测,保持技术性能良好;
(四)为驾驶员办理有关营运手续提供服务。每台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注册;
(五)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六)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和目的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于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保证车辆具有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营的管理主体、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24小时投诉处理制度,并将评价投诉数据每季度备份至服务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七)乘客订单信息中显示的司机信息、车辆信息应当与实际相符,不得擅自更换司机和车辆;
(八)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乘车;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品;
(三)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
(四)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监护人;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网约车查处情况通报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通报情况作为对驾驶员服务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进行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