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猎捕林蛙加强野生动物管理的紧急通知》(黑政办规〔2018〕5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特别是野生林蛙的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野生林蛙是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当前正值林蛙下山越冬和候鸟等野生动物大规模迁徙季节,也是乱捕滥食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件的高发期,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特别是野生林蛙保护的重要性和重要意义,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局面。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势头,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好绿水青山。
二、专项治理,严厉打击猎捕野生林蛙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决禁止猎捕野生林蛙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在林蛙即将入河的关键季节,对林蛙集中繁殖地、越冬地、迁徙通道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和彻底消除围栏(旱亮子)、电击、下药等灭绝性的捕捉行为。各地要切实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检查主要公路两侧、旅游景点、农贸市场,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三、加强监管,清理整顿林蛙养殖场所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各类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管理和核发,对辖区内的林蛙养殖场点立即开展逐户清查和全面清理整顿。规范养殖场所管理,设立整改台帐。对我市驯养林蛙企业和养殖户进行全面检查,对无任何驯养繁殖手续的、有合同无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有相关手续但不具备驯养繁殖条件的驯养林蛙企业和养殖户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有合法手续的驯养林蛙企业和养殖户加强日常监管,做好各项人工繁育林蛙措施,严厉打击以养殖名义非法捕捉野生林蛙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流通、经营领域的日常监管。经营林蛙及其产品必须办理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领取《黑龙江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种类限额、期限、方式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四、严格执法,切实增强野生林蛙保护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紧急通知》精神,自2018年秋季开始至2020年底(野生林蛙恢复期),坚决禁止一切猎捕和经营野生林蛙活动,各县(市)、区林业部门要保护蛙卵及繁育场地不被破坏,确保野生林蛙能够按自然规律得到有效恢复。禁捕恢复期内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巡护力度,从源头上预防非法猎捕行为的发生;要积极引导民间保护组织、志愿者有组织地参与保护行动,向深度和广度推进保护管理工作。对猎捕野生林蛙的违法行为,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强化宣传,创新宣传思路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林蛙、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要通过报纸、电视、通告、宣传单、公益信息等方式和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采用微信群、朋友圈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林蛙意识。促使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毁灭性破坏资源的捕捉、经营和利用行为,使林蛙等野生动物资源能够得到科学合理利用,营造浓厚的保护野生动物社会氛围。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