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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8/08/07 8.0k 阅读 284 点赞
  牡政办规〔201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牡丹江市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六大任务”要求,贯彻执行省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整顿规范牡丹江市河湖采砂环境秩序,有效遏制和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确保行洪顺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市河湖采砂整治行动。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办建管函〔2018〕685号)要求,结合《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规划核查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7〕503号)、《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内河道采砂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黑水发〔2017〕517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采砂涉黑涉恶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黑水发〔2018〕93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8〕163号)安排部署,特制定本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工作目标 

  排查全市河湖采砂管理现状和非法采砂情况,摸清禁采区和可采区、采砂企业、证照发放、采砂船只、采砂场,找准症结,建立台账。针对采砂证照、采砂船只、采砂市场、河道秩序等四个重点方面,全面开展整治。按照疏堵结合、依法依规的要求,存在非法采砂情况的立即关停清除,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堆砂场。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全面规范开采范围、采砂许可、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等河道采砂秩序。

  三、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行动范围为全市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重点范围为全市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和1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

  四、组织形式 

  成立牡丹江市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组 长:张维国 副市长

  副组长:楼中陆 市水务局局长

  王建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王英芝 市水务局副局长

  王剑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大冬 市环保局副局长

  孙 伟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李绍军 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王英芝(兼)。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方案制定本辖区方案,在属地人民政府的河长、湖长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展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

  五、工作原则 

  (一)彻底整治全市河湖违法采砂问题。

  (二)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严格法律底线。

  (三)按照“谁审批,谁牵头”的原则,确定牵头部门抓紧整改到位。

  六、整治内容 

  专项整治包括调查摸底、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建立长效机制等有关工作内容。

  (一)开展摸底调查情况。

  1.摸清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否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摸清非法采砂情况。摸清河湖采砂任务区,河湖沿线堆砂场和涉砂船舶情况,重点是非法堆砂场。

  3.摸清规划编制和年度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已编制河湖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采砂规划和实施方案实施。

  4.摸清行政许可情况。是否按照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进行采砂许可,对虽办有《采砂许可证》等证件,但不按采砂许可要求,擅自变更采砂地点或超范围、超深度开采,全面进行整治。是否存在以工程性(河湖疏浚、清淤等)采砂名义实施非法采砂。

  5.摸清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河湖采砂日常巡查、现场监管、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执法打击等制度;是否落实采砂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等情况。

  6.摸清日常监管情况。可采区采砂是否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是否建立采砂船只台账,禁采期是否实行采砂船只集中停靠管理;是否对“三无”船只进行清理整治;砂场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的,是否经过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对影响行洪和防汛抢险的砂场进行清理等情况。

  7.摸清执法打击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情况,对非法采砂行为建立执法台账、执法打击和查处情况。

  (二)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情况。

  摸底调查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要立即组织开展执法打击行动,露头就打,从严从快予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非法采砂业主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河湖采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以及存在非法采砂问题的河湖,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集中清理非法堆砂场。协同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建立河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移送制度。

  (三)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1.建立采砂管理责任制。明确采砂管理各级河长湖长责任人,明确采砂管理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落实责任分工等情况。

  2.建立采砂规划制度。根据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的要求,科学划定可采区和禁采区,规定禁采期。

  3.建立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编制制度。各地要按照同级政府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和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4.严格采砂许可制度。规范河湖采砂行政许可管理,严格依据河湖采砂规划进行许可。严格规范河道疏浚等工程性采砂管理,严禁以工程性采砂名义非法采砂。

  5.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加强河湖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加大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和重要时段的巡查频次。

  6.建立执法打击制度。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始终保持对河湖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7.建立完善采砂管理制度。健全河湖采砂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联合执法、协调联动等机制,落实采砂监管执法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

  七、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7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务于7月31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及填报的河湖采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情况表及河湖采砂管理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及正式文件扫描件同报,表格需要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8月1日—10月31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措施和进度要求。务于10月25日前完成对非法采砂、堆砂场和涉砂船舶的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问题台账,逐项销号,确实难以按期整治到位的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整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

  (三)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阶段(2018年8月1日—12月31日)。我市对所属行政区所属县(市、区)要开展不少于3次的督导检查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扎实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落靠责任。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河道采砂管理的主导地位,履职尽责,主动与政府沟通汇报,严格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整治工作格局。要采取有效措施,逐级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抓出成效。

  (三)精心安排部署,周密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整治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整治实施方案。要充分利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平台,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统筹部门力量,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合力开展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在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从法规制度、体制机制、执法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抓紧研究建立河湖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为维护河湖采砂管理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日常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强对河道采砂日常巡查检查,切实要履行监管责任,强化重要江河、重点河段、重要区域和时段的巡查检查。积极向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定期会商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把多部门管理河道采砂合作机制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落到基层管理和执行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把河道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常抓不懈。

  (五)强化舆论宣传,创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加大对河道采砂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同违法采砂行为做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努力营造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联系人:高至国,联系电话:6412110,电子邮箱:mdjfxb8123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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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