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推动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32号)和《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16〕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在市人社局创业就业服务大厅开设创业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实行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一站式”办公服务。推行“互联网+金融”方式,积极开展网上贷款申请和办理业务。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明确办事流程和申请材料清单,并予以公示,同时提供便利的贷款业务咨询服务。
(一)扩充贷款对象。
1.凡有创业并符合一定条件(超过1年无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的人员均可申请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在目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基础上调整扩大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2.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提高贷款额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将原贷款最高额度5万元,提高至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三)调整贷款期限。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目前的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四)扩大反担保范围。
进一步降低担保政策门槛,采取多种形式的反担保措施。将反担保人范围由原来市、区两级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扩大到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单位和财政差额拨款等)人员,以及电业、电信、银行等有稳定收入的大型企业人员。经办担保机构要积极与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大型企业签订协助扣划担保人员工资等相关协议。将反担保人的年龄限制由原来的距退休5年以上放宽到距退休3年以上,其工资总额在贷款期限内能够覆盖贷款总额即可申请相应数额贷款。在房产抵押基础上,鼓励开展存单质押、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和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未来收益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物的融资担保业务。
(五)优化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贷款人向经办银行贷款专门窗口、网上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准入审核。市人社局向经办银行开通“金保工程”网上查询权限,协助经办银行当日进行申请人身份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在网上查询不到的,经办银行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到市人社局进行登记,录入“金保工程”网。第三人担保和抵押类受理时限均为1个工作日。
2.现场调查。经办银行通知贷款申请人做好现场调查准备工作。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可单独调查或共同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审查审批。在要件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银行须在现场调查后次日完成贷款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材料报送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通知借款人落实担保手续,向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函,经办银行“见保即贷”。第三人担保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情形的从其规定。
4.合同签约。申请人在审批通过当日到经办银行网点开卡,并与银行和担保机构签约。合同签约阶段为1个工作日。
5.贷款发放。签约当日经办银行放款至申请人银行卡,并通知申请人和担保机构。
6.统计汇总。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在每月25日前将放款情况报送市人社局、市金融局。
(六)简化申办材料。
取消税务登记、创业培训合格证等原申请材料,贷款申办人需提供: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或单身声明;
2.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3.房产抵押:所抵押房照,房主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或单身声明;
4.第三人担保:担保人身份证、户口;
5、就业创业证。
(七)扩大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
整合全市金融资源,引入市场化运作和竞争机制,为贷款者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实行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多元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均可申请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由市金融局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对其资质审核确认后,与相关部门对接并办理业务。
二、进一步提升资金管理和防范信贷风险水平
(一)结合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和创业就业规划,合理安排和调整担保基金规模。加强宏观调控措施,有效防范贷款风险,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增贷款贴息申请,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贷款申请,有效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限额内,由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若贷款期限内央行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仍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三)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计息期限和比例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部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自担部分利息按照银行规定缴纳,若产生逾期由银行自行催收,逾期本金由担保公司代偿。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
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四)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市(地)、县(市)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
(五)经办担保机构办理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和业务规范;不良率超过10%的,暂停业务资格,并进行风险评估和整顿整改;不良率超过20%的,停业止损、处置回收不良贷款和资产,并在2年内取消业务办理资格。不良贷款率按季考核,由市金融局牵头,会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考核。
(六)鼓励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适时组织经办银行进行竞标,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市场化运作水平。
(七)用足用好国、省关于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政策,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三、进一步营造良好创业氛围
(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加大刊发稿件力度,对贷款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等内容进行全面报道。本意见下发后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确保市民知晓新政策、新机遇,更好地利用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
(二)充分利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牡丹江就业创业网、牡丹江市人才市场微信平台、牡丹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等新兴媒体,加大对贷款政策的上传和推送力度。
(三)要扩大宣传覆盖面,在市人力资源市场、银行网点、街道(社区)等场所设立贷款政策咨询台,发放宣传品,增加创业担保贷款的知晓度。
四、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目标责任体系,将其纳入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创业担保贷款考核、责任追究、失信人员公示机制,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按时间进度规范有序推进,确保责任单位及人员加强贷款追缴、清收工作力度,确保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狠抓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和责任落实,以政策效应最大化为目标,以目标考核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标准,建立健全创业贷款督促检查机制,层层推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创新督促检查的方式方法,充分灵活运用实地督查、“双随机”抽查、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手段,及时了解掌握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构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大督查”格局,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不定期督促检查,并依据有关政策实行问责制,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牡丹江银监分局组成。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局负责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召集单位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各成员单位后方可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对下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协调和沟通各部门之间业务衔接,讨论和研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措施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其它重要事宜。
(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按照全省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各职能部门职责任务。
1.市金融局:
(1)牵头负责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2)了解掌握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研究制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措施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鼓励经办单位降低担保政策门槛,扩大反担保范围,督促其简化办事手续,优化贷款流程。
(4)牵头起草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准入与退出机制。
(5)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度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财政局:
(1)负责担保基金的统一管理,筹措担保基金,并根据基金总额对贷款总量实施监控。
(2)牵头负责将贷款贴息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进行申报审核和拨付。
(3)了解掌握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4)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数据统计工作。
3.市人社局:
(1)负责借款人资格审核,制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细则。
(2)牵头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数据统计工作。
(3)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工作。
(4)了解掌握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4.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
(1)研究制定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金融扶持政策。
(2)负责贷款申请人的征信工作。
(3)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定期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牡丹江银监分局:
(1)对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经办银行规范审贷流程和贷款发放,加强贷后管理。
(2)了解掌握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3)配合起草经办银行准入与退出机制。
6.承办担保公司:
(1)对担保基金进行规范管理,保证担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2)负责与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大型企业签订协助扣划担保人员工资等相关协议。
(3)对担保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供担保。与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做好信贷和担保风险控制工作。
(4)负责不良贷款的代位清偿工作。
(5)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关材料。
7.经办银行:
(1)负责简化贷款手续,细化流程,通过多种渠道公示贷款办理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
(2)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放款业务。
(3)向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关材料、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材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单独设立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5)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和到期的催缴工作。
六、附则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24日印发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牡政办规〔2017〕2号)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发布前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有关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整相关工作细则,在具体实施环节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