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
政府文件政府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7/04/14 8.1k 阅读 506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牡丹江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尸体工作中的职责,解决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问题,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牡丹江市市辖区内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的尸体。
  第三条在本市市辖区内发现的无人认领尸体,由尸体所在地辖区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并通知市殡葬服务单位接运尸体。市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接运尸体通知2小时内予以接运。
  第四条公安机关出具的《火化通知书》应当注明死者姓名或姓氏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及尸体防腐保存天数等情况,并明确签署处理意见。
  第五条在医院内因病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辖区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医院应当为在医院内因病死亡的人员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六条无人认领的尸体应自运至市殡葬服务单位后90日内火化,但依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暂不允许火化的除外。
  第七条对无人认领的尸体,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具《火化通知书》,通知市殡葬服务单位火化。
  第八条市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无人认领尸体的火化现场拍照,并记载相关资料备存。
  第九条尸体防腐保存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火化手续。因其它原因不能火化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条除患传染病死亡的尸体需及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外,非案件且死因明确的尸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公安机关可直接出具《火化通知书》,由殡葬服务单位按规定将尸体火化:
  (一)家属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无责任单位(人)负担的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列入财政预算。无人认领的尸体丧葬费用由市殡葬服务单位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二条依法被执行死刑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法院出具相应火化手续,其丧葬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担。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由监狱出具相应火化手续,其丧葬费用由监狱负担。
  第十三条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由市殡葬服务单位免费保存三年并做好备案记录。在骨灰保存期内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丧葬费用由认领者负担;骨灰保存期满仍无人认领的,即认定为无主骨灰,由市殡葬服务单位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四条民政、公安、法院、监狱、卫生计生、财政、新闻传媒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相互协调配合做好无人认领尸体的管理、处理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民政、公安、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但责任人以各种借口推诿不及时处理,或无任何理由故意拖延处理,致使无人认领尸体存放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因责任人工作失职,致使无人认领尸体存放超过规定时限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非正常死亡但有明确责任方的尸体,或无法确定具体责任方但有家属的尸体均不属本办法之列,其丧葬费用由责任方或逝者家属负担。
  第十七条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政策处理。
  第十八条牡丹江市所辖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5年4月30日印发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办综〔2015〕5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