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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15/09/21 1.5w 阅读 310 点赞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禁燃区范围调整为:裕民路延至牡丹江江边以西;铁岭河镇南山沿江边至八面通街以北;兴隆河至北江堤以北;金刚水泥公司至通乡街以东;通乡街、北山街沿北山边沿以南。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本通告新增禁燃区范围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高污染燃料禁燃采取由里及外,分年度逐步实施的方式推进。一号区域(东七条路、北安路以西;江堤以北;西七条路、康安路以东;地明街以南)在2015年12月31日前整治完毕;二号区域(纤维路、裕民路至江边以西;江堤以北;西十二条路、兴中路以东;地明街、北山街、延北山边沿以南)在2016年12月31日前整治完毕;三号区域(裕民路延至牡丹江江边以西;铁岭河镇南山沿江边至八面通街以北;兴隆河至北江堤以北;金刚水泥公司至通乡街以东;通乡街、北山街沿北山边沿以南)在2017年12月31日前整治完毕。铁岭河等区域交通干线两侧200米、500米、1000米范围内分别按上述时间段整治完毕。
  五、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改燃计划和方案,促进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造,采用清洁能源。鼓励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对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造,采用清洁能源。
  六、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七、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禁燃区内现有燃煤锅炉的管理,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依法治理。
  八、市发改、工信、城管、质监、建设、环保、国土、规划、工商、安监、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空气质量。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12日发布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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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