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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8/05 4.3k 阅读 251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9日
  牡丹江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0〕14号)精神,参照其他地市奖励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代表牡丹江市,并在黑龙江省或国家体育部门注册的运动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是指奥运会(含冬奥会)、世界锦标赛、全运会、冬运会、全国锦标赛、省运会。
  第三条牡丹江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6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1万元奖励。
  第四条牡丹江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上获得金牌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条牡丹江运动员在全运会、冬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1万元奖励。
  第六条牡丹江运动员在全国锦标赛上获得金牌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0.3万元奖励。
  第七条牡丹江市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第四名700元、第五名500元、第六名400元、第七名200元、第八名100元。每破一项全国纪录按当次赛会第一名奖励标准的1.5倍奖励;每破一项省纪录、省青少年记录按本次赛会第一的奖励标准奖励。
  第八条参加上述比赛运动员,每人获同类单项奖,按最高奖励计算,只得一次奖励;参加不同类别比赛获得奖励的,按最高名次奖励,且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对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中参加团体、集体项目获得奖励名次的主力队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条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上获得奖励名次,培训比赛涉及的相关人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奖励总额参照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额据实适当确定,奖金分配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赛后,由市体育部门依据比赛“成绩册”统计奖金总额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奖金,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设立重大体育赛事奖励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可每年从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提取。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发放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