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有效开展,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的通知》(黑环规〔2022〕1号)的工作要求,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指导,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牡丹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制定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18〕2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的通知》(黑环规〔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主要包括制定《细则》的目的、依据,解释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概念,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启动 规定了开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情形,以及管辖和启动后进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入磋商阶段后的一系列程序。
第五章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 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后的相关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材料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是否选择信息公开、如何进行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审核撰稿:金庆
一审:陈春贺
二审:冯宪鹏
三审:沈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