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牡丹江市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 已施行满 2年,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工作,进行此次修订。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为了规范食品小经营的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审查。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有效期为三年。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小经营的概念、负面清单、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现场核查、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注销与补发、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是规范小经营核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证后监管衔接等工作。
二是列出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的经营行为。
三是规范现场核查工作。对现场核查程序、时限、人员、结论等作出明确要求,制定了《食品小经营核准现场核查表》,供现场核查使用。
四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申请人,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申请人作出承诺并签字且予以受理的,可以当场发证。
五是加强证后监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小经营核准与日常监管衔接工作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颁发小经营核准证书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对小经营的承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小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核准证书,向社会公告。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
经营范围在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内的核准程序由“先核后证”转变为“先证后核”。
三、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19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