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 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
2018年8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绥政规【2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相关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依据和背景
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省政府决定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重新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文件要求,各市(地)、县(市)在现行分等税额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应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下调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不得低于黑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城市最低税额幅度标准。新调整的陈真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涉及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涉及范围为绥芬河全市范围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调整内容
(1).调整税额。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一等地为11元/平方米。二等地为8元/平方米。三等地为6元/平方米。四等地为4元/平方米。
(2).调整一级土地至四级土地的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正文。
四、重要意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全市所有用地企业、单位和个人,新税额标准实施后,将实实在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助力企业加开发展、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变税收政策红利为企业发展红利,有力支持我市经济快速高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