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按照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持续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发〔2022〕13号)以及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函〔2020〕395号)、《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公布革命文物名录的补充通知》(办革函〔2020〕98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黑文旅联发〔2022〕8号)要求,现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宁安清真寺”补充公布为宁安市革命文物,请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工作。
宁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