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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海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2015/11/13 6.5k 阅读 125 点赞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保障海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运行,提升管理水平与工程效益,依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健委等部门相关通知及管理办法,结合海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海林市范围内由政府扶持的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具体涵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三、起草过程

(一)研究起草。深入学习《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不断学习借鉴本地区兄弟市县的经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各镇、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三)修改完善。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按程序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本《管理办法审议稿

(四)正式印发。20151113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各部门职责分工

明确各部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的核心职责,确保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和制定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为工程运行提供资金保障。

卫生部门:承担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并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水源安全。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确保水价合理制定与执行。

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水费使用合规透明。

(二)运行管理体制核心内容

根据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明确不同类型集中供水工程的产权: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村集体负责管理运行。

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

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村民一事一议同意,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特许经营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所得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且需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需依法依规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同时,也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与评议。

(三)水源水质与工程管理要点

1.保护区划定: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相关活动,必须按规定报批。

2.污染应对:若因突发性事故导致水源污染或存在污染隐患,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需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请求处置以保障水源安全。

3.水质检验:供水单位需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无法自行检验的项目,要委托具备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检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验。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需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且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需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若结果连续超标,要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必要时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应急预案。水质检验记录需完整清晰并存档。

4.保护义务与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水源的行为。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的,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赔偿损失,并接受相关制裁。

5.日常记录与卫生维护:供水管理单位(人)需每日记录水厂供水量,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要保持良好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6.管线与设施管护:供水主管线需设立明显指示标识,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至少检查维护1次,每年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1次。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组)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寒冬时节,用水户需对进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四)供水管理与资金补助

1.水价制定与公开: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原则确定,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后,报市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水价需以公示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2.收费与节水管理: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积极推广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站需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3.供水范围调整与维修责任:集中供水工程需保证项目批准供水范围内村民的用水需求,若需扩大供水规模,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市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工程受益区中,经市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扬程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情况,各地视情自行界定并适当予以补贴。

(五)奖惩机制

供水管理人员若存在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导致设备损坏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或有其他以权谋私行为;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