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
政府文件政府文件

《牡丹江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3/07/19 1.5w 阅读 372 点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补助范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养老机构)。上述机构按其收住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
  营利性养老机构以实际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所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
  第三条 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是指省、市(县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按规定给予养老机构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其中:省级财政对边境县(市、区)给予60%补助,对非边境县(市、区)给予50%补助。市财政承担城区本级剩余部分补助资金,各县(市)财政承担本级剩余部分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日常监管活动中未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
  第六条 养老机构申请补助资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法定手续齐全。
  2.投入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3.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规定,被评定为一级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
  4.养老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建账,强化资金管理。每年3月31日前,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5.建立养老床位管理制度,如实登记老年人入住信息及占用床位,床位信息应明确楼号、房间号和床位号等,如实采集入住服务对象的基础信息和收费信息,老年人床位发生变化的,及时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更新。
  6.上年度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事件且未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第七条 养老机构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机构法人登记证书;
  2.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书(或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公告);
  3.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4.申报年度1-12月每月入住老年人花名册(见附件1)
  5.《养老机构月核查确认表》(见附件2)。
  6.养老机构收费发票存根。
  7.养老机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工作报告。
  公建民营的,还应提供委托运营协议或合同。
  营利性养老机构还应由属地民政部门核对其收住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身份信息。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八条 评定等级为一至五级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床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补助;
  入住满15天(含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发补助;入住不满15天的不计发补助。
  第九条  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自取得评定等级之日(评定结果公示期满)起计发补助资金。
  第四章补助资金申报、审核
  第十条 当年补助资金预算申报。每年8月底前,养老机构依据当年入住情况向县(市)区民政局申报下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填报《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含绩效目标,下同)(见附件3)。由市民政局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第十一条 上年补助资金审核拨付。每年9月底前,养老机构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交上年度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县(市)区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具体补助资金金额,编制清算表。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申请承诺制。养老机构应当与属地民政部门签订承诺书(见附件5)并分别留存备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申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享受补助的养老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接受检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对发现数据错误致使多领取补助的养老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年度内超出(含)两次的,取消当年享受补助资格;
  对与承诺书内容不符、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缓拨或停拨补助资金,已拨付的补助资金由属地民政部门依法追回后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属地民政部门依法追回补助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时,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当年享受补助资格。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不服从行业管理,因消防、食品、服务质量等方面管理不当,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停发(拨)当月的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享受补助资格。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取得等级评定后,在抽查中如果出现不符合原等级评定标准的:能够整改的,在整改期间停发(拨)补助资金;无法整改的,在重新取得等级评定级别期间,停发(拨)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缓拨、停发(拨)、取消决定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出,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牡民联发〔2011〕31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府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