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已经市局第3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帮助企业解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疫情对我市相关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我局决定针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就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免予处罚情形
(一)新设立的市场主体首次报送年度报告的,且及时改正的;
(二)退伍军人、大学生、残疾人、特困等群体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年内经申请可免于处罚;
(三)在每年6月30日前,已申请简易注销程序的。
二、从轻处罚情形
市场主体仅有一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一般对企业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一般处罚情形
市场主体两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按照普通程序处罚,一般对企业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从重处罚情形
市场主体两个以上年度未报送年报的,按照普通程序处罚,一般对企业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裁量情形
对市场主体未年报处罚应充分考虑其类型、规模、行业、主观过错等因素,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居民服务、旅游、教育、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的小微企业可酌情降低处罚额度和档次。有证据证明已收到年报提醒却仍未按规定报送的,不适用从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本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实施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自由裁量规定,执行上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