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气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林草规【2019】10号)文件要求,经市林业和草原局向各县(市)、区政府各市直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我局编制了《牡丹江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林业和草原局
22020年12月23日
牡丹江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林草规〔2019〕10号)精神,切实加大我市湿地保护力度,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生态文明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决策部署, 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促进湿地综合效益发挥,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筑牢我市重要生态屏障、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加强各级湿地保护和修复;坚持政府主导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实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科学划分和界定湿地边界。到2020年,全市地方湿地面积不低于29882公顷, 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湿地重要程度、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 将全市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列入一般湿地的贯彻执行省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 (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与,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事项均需区县市政府落实,除单独注明外不再列出)
(五)实行湿地名录动态管理。根据省政府批准发布和更新的湿地名录对我市湿地进行名录管理。 湿地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在列入名录中的湿地的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级别、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明晰湿地管理事权划分。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在省级与市级、县级之间的财政事权的规定,遵照执行。(市财政局、市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 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七)完善和健全湿地管理体系。各地湿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对有条件的保护地升格保护级别,扩大保护地范围并增加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提升保护与管理力度,夯实保护基础。鼓励各地选择湿地分布集中连片,具有重要保护和科研价值的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态敏感、脆弱地区,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各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由同级政府确立并命名。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逐步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机制。(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实施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八)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按照省政府发布的湿地名录,逐级分解落实湿地斑块管护责任,明确湿地面积和边界。严格遵守征收、占用湿地的标准办法,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市林草局牵头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 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依据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对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因子进行科学分析评价,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湿地修复工作,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市林草局负责)
(十)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一)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以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采挖泥炭、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湿地资源用途的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湿地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严格限制和审批湿地的综合开发利用,注重保护、修复和观赏相结合,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部门进行约谈。严厉查处2016年省政府发布全省湿地名录以来围垦占用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具体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治安秩序。(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 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四) 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 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 责令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文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 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负责)
(十五)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地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结合历次湿地清理工作,对湿地被非法侵占情况进行认真,限期通过退耕还湿、退耕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重点对功能退化、受威胁程度严重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内的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环境治理、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轮牧(渔) 禁牧(渔)限牧(渔)、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林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单位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根据全省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指导我市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按照规定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竣工评估的,由所在地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收后形成报告向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并完善全市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九)明确湿地监測评价主体。定期开展我市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现区域湿地资源档案的更新,实施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积极沟通争取,在我市补充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力争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湿地监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市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规范湿地监测信息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市林草局要对上及时沟通,了解我市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及时运用监测和评价结果,为湿地保护决策、 管理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湿地保护 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市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市、县两级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要成立湿地管理领导小组,强化工作职能,切实管理好本地湿地资源。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工作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林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等保护地的建设和运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项目支持和财政补助。整合和统筹使用相关财政资金, 积极支持开展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湿地方面的补偿试点和补助资金,加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补助资金投入。(市林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湿地科技支撑体系
(二十四)加强湿地科研队伍建设。积极运用我省湿地保护与修复最新的技术成果,指导我市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与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等我省湿地相关领域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加强联系与合作, 强化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的研究学习。抓好专业技术、管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夯实我市湿地方面科研队伍建设。(市林草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十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手段,以“世界湿地日”、“黑龙江湿地日”为契机,面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湿地保护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湿地、重视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市林草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