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及应用工作,我市出台了《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及应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标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依法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依托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牡丹江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和开放平台”)开展。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为基础,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开发部署的各类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枢纽平台,包括资源目录管理系统、数据共享门户、交换系统、监控管理系统等,是全市各政务部门之间对政务信息资源发布、共享、交换的唯一平台。原则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政务部门不再单独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牡丹江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是指发布市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信息资源的基础平台,设立数据资源开放门户。
各政务部门负责推进本部门自建政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共享和开放平台。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政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和开放平台提供共享、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从共享开放平台获取并使用其他所需的共享、开放信息。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营商局)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制度,牵头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政务数据资源协同推进机制,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监督考核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和应用工作。市大数据中心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资源管理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平台的统一建设运维,负责指导政务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负责开展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等具体事务及大数据相关技术支撑,负责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安全防护。
各县(市)区营商局负责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采集管理、目录编制、共享开放、应用创新和更新维护等工作。
各政务部门是政务信息资源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的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共享开放、使用授权、更新维护、质量管控及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自建的政务信息系统与共享及开放平台的互通互联,向共享及开放平台提供共享和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同时从平台获取并使用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依据。
第八条市营商局负责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统一要求,牵头编制《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频率、共享类型、开放属性等内容。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组织各政务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立目录更新机制,汇集形成全市统一、动态更新、共享校核、权威发布的《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县(市)区营商局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更新工作进行指导及监督考核。
第九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指南要求梳理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各政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照《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县(市)、区级由本级营商局汇总后,报至市大数据中心,形成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责任清单和开放清单,明确各政务部门共享和开放责任。
第三章政务信息资源采集与更新
第十条政务信息资源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部门信息资源三种类型。
基础信息资源指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性政务信息资源。
主题信息资源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某一个主题领域,多部门共建项目或业务协同需求的政务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
部门信息资源指各政务部门履职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管理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一条基础信息资源汇聚后形成基础信息资源库,由基础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编制、更新、维护;按主题汇聚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库,由该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编制、更新、维护;部门信息资源编目、更新、维护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列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应按统一标准规范,以电子化形式、接口方式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交换。非电子化资源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逐步进行电子化改造。
第十三条各政务部门须按照法定职能(职责)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制定本部门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凡目录和交换体系已确定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资源不再重复采集。因职能调整,需要调整信息采集范围的,应及时向市营商局报备。
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需要,留存本市政务信息资源,并保证其准确性、及时性。
第十四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的信息的一致性。
第四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应当通过共享平台进行。
第十六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性政务信息资源应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对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明确共享范围、数据内容和使用用途。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不予共享的,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为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按国家相关法律及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直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
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设定共享条件并发布在共享平台上,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根据共享条件向提供部门提出包含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等的共享申请,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经答复同意后方可共享平台获取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原则上应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逾期不处理的,视为同意,由共享平台自动授权。
第十八条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平台所归集数据的管理,发现疑义或错误数据及时推送给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进行校核,确保数据质量。
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接到疑义或错误数据校核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校核结果,对疑义或错误的数据进行释明或修复。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及时反馈市营商局,市营商局协调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回复。
第十九条凡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使用有异议的,由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沟通解决,解决未果,由市营商局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条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信息资源,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政务部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凡是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不得要求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五章政务信息资源开放
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按照是否可以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第二十五条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开放类。无条件开放类政务信息资源,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目录,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申请即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在线访问、获取。
第二十六条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开放类。依申请开放类政务信息资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相关政务部门提交资源开放申请,说明数据用途、使用时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政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同意开放政务信息资源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提供书面答复的,政务部门应当提供。申请人获得授权后访问。必要时提供部门可以与申请人签署数据利用协议,申请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取和使用数据。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不予开放和依申请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政务部门应当将不予开放的相关依据向社会公开。
依法已经解密或者经过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符合开放条件的政务信息资源,可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开放平台的数据有异议,或者认为开放数据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告知提供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供部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认为必要的,应当立即中止开放,同时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分别采取撤回数据、恢复开放或者处理后再开放等措施,并及时反馈给异议提交者。
第二十九条开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医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能源、农业、环境、经济、金融、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市营商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平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共享和平台技术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完善身份认证和安全保障体系,必须对访问政务信息资源的人员进行实名实人认证,建立人员访问控制、数据加密脱敏和信息审计追踪机制,确保平台数据安全。
建立日志审计机制,确保信息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等所有操作和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2年,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数据提供和使用部门。
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实现重要数据的本地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提供异地实时数据备份功能,制定灾难恢复应急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保证平台和数据的高可用性、高可靠性。
第三十三条各政务部门应当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数据脱敏、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的安全体系和制度规范,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共享、开放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供部门对所提供的共享、开放信息的安全性进行审查,使用部门应并对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负责。各政务部门出现安全问题时须及时向市委网信办和市营商局报告。
第三十四条使用部门和市营商局应签订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安全保密协议,共享和开放平台技术保障部门应与提供部门签订信息资源、开放安全保密协议,落实安全责任,共享过程中对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共享和开放平台技术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市营商局、各政务部门应当配合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保密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国家安全事项、保密事项检查。
第七章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市营商局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评价机制,对市、县(市)区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更新、维护和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开放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评估结果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七条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强化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市财政局应将共享和开放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工作经费依法依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各政务部门新建政务信息系统,无法实现与共享和开放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办法参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部门,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
第四十条各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营商局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予以书面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通过共享和开放平台私自对接进行数据交换的;
(二)未按照时限要求编制、发布、更新维护资源目录的;
(三)无故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
(四)向共享和开放平台提供的信息资源和本部门所实际掌握的信息资源不一致的,或提供的信息资源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五)不按照规定随意采集信息资源,扩大数据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数据,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六)对已发现不一致或有明显错误的信息资源,不及时校核的;
(七)对共享获得的信息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的、保密审查不严造成失泄密情形的;
(九)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将共享信息资源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的;
(十)收到政务信息资源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并给予回复意见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牡丹江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第四十四条原《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牡优环办发〔2020〕27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