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
根据《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暂行办法》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了《牡丹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28日
牡丹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备案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和《牡丹江市优化营商环境80条政策措施》,推进《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进一步优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与服务,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良好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等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牡丹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服务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备案主体系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加速器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孵化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
(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配套服务;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6家(加速器不少于10家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入驻办公企业不少于4家。
(六)加速器除在具备前述条件的同时,还需独自或参股设立不少于500万元的孵化基金,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公共服务、投融资等加速发展的专业化服务。
第五条 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备案主体系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
(二)众创空间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孵化空间,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
(五)在孵企业和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6家,其中入驻办公的企业和团队不少于4家。
第六条 专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备案在具备前述条件的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二)能够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主要研发和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在本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场地内,接受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二)其主营业务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
(三)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四)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年)。
第八条 在孵科技创业团队应具备的条件:
(一)两个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创立企业的过程并投入资金;
(二)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基本程序:
(一)备案主体应符合本办法备案要求,如实填写备案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信息真实并符合备案条件的,汇总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备案名单。
第三章 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条 实行备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报告和季度快报制度。
(一)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情况、管理与服务情况,在孵和毕业的企业(团队)情况,国家、省市要求上报的其他内容。年度报告的数据统计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报时间为本年度1月10日(节假日顺延)。
(二)季度快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情况、管理与服务情况,在孵和毕业的企业(团队)情况。季度快报的数据统计周期为上季度首月1日至末月最后一天,填报时间为本季度5日(节假日顺延)。
备案主体按照本办法要求填报年度报告和季度快报,经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和季度快报的内容必须完整、客观、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错报和迟报。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二条 凡通过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在以下方面获得支持与服务:
(一)对服务能力强、年度服务绩效较好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给予后补助;
(二)对服务体系完善、服务绩效显著、服务特色突出的,优先推荐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国家级孵化器认定及众创空间备案,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积极引导科技、金融、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同备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合作对接,优化创新创业资源的配置;
(四)可获推荐加入牡丹江市孵化器创新联盟,享受相关服务,参与各项活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已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开展年度报告、季度快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已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有义务参加年度报告和季度快报等统计工作。对一年不参加年度报告、季度快报等统计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取消其参与绩效评价资格;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报告、季度快报等统计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五条 已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在一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本备案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备案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按照科学技术部令 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备案信息及材料弄虚作假、或在服务经营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列入科技诚信管理失信名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对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资金等不当得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追缴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牡丹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暂行办法》(牡科发﹝201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