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4号)等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衔接,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提升救助综合效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打赢脱贫攻坚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和《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牡发〔2016〕3号)要求,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局面,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全市脱贫攻坚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各级政府统筹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政府部门间相互配合,确保各项救助政策全面落实。
(二)兜住底线。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确保网底不破。
(三)信息共享。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救助、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
(四)精准救助。充分依托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救助政策精准实施。
三、工作任务
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为主体,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殡葬救助为辅助,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10+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通过“10+1”体系框架兜底保障所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保障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受灾人员的同时,重点救助去产能贫困群体、困难转业志愿兵(士官)群体、农村建档立卡贫困群体、困难残疾人群体、农村贫困老年人群体和农村困境儿童群体,确保各项附加优惠政策的落实,体现救助资源分配的二次公平。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
1.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市民政部门牵头,市扶贫部门配合,持续推进至2020年底)
2.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和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确保到2020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同期国家扶贫标准。(市民政部门牵头,市财政、扶贫、物价监管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3.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16〕44号),稳步推进两项制度衔接工作深入落实。(市民政部门牵头,市扶贫部门配合,2018年底前完成)
(二)健全完善特困供养制度。
1.指导县(市)制定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市民政部门牵头,市财政部门配合,“十三五”期间)
2.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档次认定规程,指导基层做好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档次认定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十三五”期间)
3.着力推进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确保2020年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市民政部门负责)
4.持续深入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重点对农村敬老院和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的服务质量、运行管理进行检查,全面落实115项检查内容。(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卫生计生、公安、质监、食药监部门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
5.加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整合改造,将集中供养农村特困老人适度向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集中。调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空间布局,逐步向公共服务配套程度高、地域覆盖范围大、医疗资源较丰富的县城、乡镇靠拢。(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发改、财政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6.推进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保障水平。(市民政部门负责,2018-2022年)
7.扶持农村互助幸福院发展,指导乡镇一级依托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整合和运用农村养老资源,在村一级将农村社区和“幸福小院”统筹规划,建立村一级老年服务中心,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市民政部门牵头,市财政、发改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1.完成牡丹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修订工作,指导县(市)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修订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2.黑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库牡丹江分库项目2018年竣工并投入使用。(市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3.继续做好灾情统计核查工作,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切实保证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市民政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4.切实有效做好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等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救助。(市民政部门牵头,市财政部门配合,持续推进。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建设、房产部门配合)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1.指导各地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牡民规〔2017〕1号)要求,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政策,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着力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切实加强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市民政部门牵头,市财政、人社、卫生计生、保险行业协会、扶贫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2.指导各县(市)按照《牡丹江市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细则》(牡人社发〔2017〕191号)精神,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在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待遇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市人社部门牵头,市民政、卫生计生、保险行业协会、扶贫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3.建立“一站式”信息交换和费用即时结算平台。在“金保工程”公共服务接口平台上增加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同步结算接口标准,提供跨部门联网服务,与卫生计生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及商业保险公司等结算系统无缝对接。实现城乡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员在市域范围内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仅需支付应由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应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费用,由相关部门与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市人社部门牵头,市民政、卫生计生、扶贫部门、保险行业协会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4.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实现多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市民政部门牵头,市人社、扶贫、卫生计生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5.大力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险”政务服务,推广手机APP、互联网方式等多渠道的业务经办和公众服务手段,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使困难群众能够足不出户的办理业务。(市人社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6.对全市农村贫困人口患病情况进行精准识别,在整合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数据库的基础上,核实核准患病人员基本信息、人员分类、疾病救治信息及治疗费用,建立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动态管理数据库,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基础性数据和决策依据。(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市民政、残联部门配合)。
7.落实《黑龙江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黑卫医规发〔2017〕25号)要求,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中患食管癌、胃癌、儿童白血病等七大类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并实行单病种收付费,控制医疗费用总额。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力度。(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市扶贫、民政、残联、物价部门配合,2018年底完成)
8.制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公共卫生和慢病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中患有慢性疾病的实行签约健康管理。(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市扶贫、人社、民政、物价部门配合,2018年底完成)。
9.落实《黑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规范操作流程,为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市卫生计生牵头,市财政、人社、公安、民政、审计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五)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1.继续推动各地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有效开展,落实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市教育部门牵头,市财政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2.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市教育部门牵头,市财政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3.继续推进和落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市教育部门牵头,市财政、民政、扶贫部门配合)
4.继续落实本专科和研究生学段各类奖助学金政策,继续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市教育部门牵头,市财政、民政、扶贫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5.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意见》(黑教联〔2016〕30号),结合收费水平、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全市各学段逐步建立学生资助数据平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供支撑。(市教育部门牵头,市财政、民政、工会、扶贫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1.进一步扩大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受众群体,将符合条件的城镇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军队退役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困境儿童等群体纳入公租房分配优先轮候范围。(市房产部门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2.进一步简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公租房申请办理流程。按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救助标准不降低、租金保持合理水平。(市房产部门负责)
3.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情况以及财政收入情况,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救助制度。(市房产部门负责,市民政、财政部门配合,2019年底前完成)
4.按照省《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黑建村〔2017〕11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合理稳定居所条件户住房长期租赁指导意见》(黑建村〔2017〕12号)的相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危房改造。(市建设部门负责)
5.对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其他3类重点对象进行数据比对,精准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市建设部门牵头,市民政、残联部门配合)
6.全面完成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市建设部门牵头,市扶贫部门配合,2018年底前完成)
7.全面完成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其他3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市建设部门牵头,市民政、残联部门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
(七)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1.出台《全市创建基层就业示范社区工作实施方案》,通过组织全市开展创建基层就业示范社区工作,进一步完善就业救助制度,推动基层就业救助工作的开展。(市人社部门牵头,市民政部门配合,2018年底完成)
2.与省对接,指导县(市)细化创建基层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地就近就业。完善与驻辖企业及周边单位用工需求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做好辖区居民与用人单位岗位对接服务。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技能、送岗位、送服务的“五送”活动。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在社区举办招聘会。(市人社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3.将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救助,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依托基层社区劳动服务平台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有针对性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帮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向“零就业家庭”中失业困难群众开展即时就业援助,优先提供岗位信息和就业帮扶,确保实施就业救助一个月内“零就业家庭”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市人社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4.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援助行动,通过对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入户走访、举办专场招聘、开展政策宣传、落实援助政策等措施,全面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市人社部门牵头,市残联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1.指导基层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改进工作推进方式,优化救助工作规程,提升服务效能。全面深化救急难工作,推进各项机制建设。探索建立乡镇急难救助备用金制度,提升救助实效,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市民政部门牵头,市相关部门配合,2018年底前完成)
2.完成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公安、教育、残联、团市委等部门配合)
3.加强基层儿童保障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体系建设。每个县建设一所具有救助保护、临时代养、心理矫治、康复指导等服务功能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发改、财政部门配合,持续推进)。加强村(居)儿童之家建设。(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妇联、发改、建设、房产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4.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及时救助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民政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九)完善取暖救助制度。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相关要求,做好取暖救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根据煤炭等取暖物资价格波动情况,合理调整制定取暖补贴标准,满足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冬季取暖要求,确保困难群众冬季温暖越冬。(市民政局、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十)完善殡葬救助制度。
研究制定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或补贴政策,将特困供养和城乡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纳入救助范围,减化申请程序,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治丧负担。(市民政,财政共同负责)
(十一)加强社会力量参与。
1.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制定我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市慈善会牵头,市民政局配合,2020年底完成)
2.完善牡丹江市“救急难”专项基金管理制度,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重大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市民政局牵头,市慈善会配合,持续推进)
3.争取市级福彩公益金建立类似“苯丙酮基金”式的专项救助基金。(市慈善会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配合,持续推进)
4.号召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开展“一日捐”活动,增加市级慈善资金储备。(市慈善会牵头,市相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发改、财政、教育、人社、建设、房产、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制定社会救助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和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领导机构负责按照困难群众兜底保障体系任务分工,定期督办本级和下级社会救助任务部署落实情况,各任务分工单位联合组织对县(市)区重点任务督办检查。建立工作通报制度,由市民政局负责建立救助体系工作简报,定期交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推动各部门救助工作协同开展。
(三)加强工作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县(市)按规定将特困供养、低保资金以及低保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资金等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保障低保、特困等救助政策有效落实。
(四)完善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强化资源统筹和部门联动,明确议事内容和机制运行规则,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和急难个案,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心理底线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