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国家“5A”级旅游景区秩序,全面提升镜泊湖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景区)机动车辆入门管理,保障景区内机动车辆通行秩序和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机动车辆进入景区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1.镜泊湖管委会及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
2.镜泊湖旅游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的公务用车;
3.景区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执法职能单位的公务用车;
4.景区内供电、通讯、医疗等驻湖区单位的公务用车;
5.驻湖区的宾馆(疗养院)、经营网点的公务及生活用车;
6.其他工程车辆及临时性施工车辆等。
二、上述单位的机动车辆进入镜泊湖景区内,应当向镜泊湖管委会申领准入车辆标识,并登记机动车辆号牌。镜泊湖管委会根据各单位的业务规模,核准1至3辆机动车。
三、经核准的公务、生活及工程等车辆,统一粘贴景区准入车辆标识,按照规定时限从景区东门进入。车内人员入门时实行人车分离、验证入门。
四、准入车辆禁止运载游客,按要求停泊。行政执法、消防、和电力抢修、医疗救护等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进出北门。
五、生活车辆及施工车辆应当遵守景区车辆通行的管理要求,旅游旺季(7月--9月)在下列时段内禁止通行:
(一)生活车辆在东门、北门门区至山庄景区内路段9:00至16:00禁止通行。
(二)施工车辆在东门、北门门区至山庄景区内路段8:00至17:00禁止通行。
六、镜泊湖管委会负责将车辆核准流程、核准数量及核准车辆的详细信息报市纪检委备案,每月将实际进入景区车辆情况及现场照拍影像报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将不定期对景区车辆入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