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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机动车辆入门管理的通知

2017/10/31 1.0w 阅读 112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国家“5A”级旅游景区秩序,全面提升镜泊湖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景区)机动车辆入门管理,保障景区内机动车辆通行秩序和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机动车辆进入景区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1.镜泊湖管委会及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

  2.镜泊湖旅游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的公务用车;

  3.景区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执法职能单位的公务用车;

  4.景区内供电、通讯、医疗等驻湖区单位的公务用车;

  5.驻湖区的宾馆(疗养院)、经营网点的公务及生活用车;

  6.其他工程车辆及临时性施工车辆等。

  二、上述单位的机动车辆进入镜泊湖景区内,应当向镜泊湖管委会申领准入车辆标识,并登记机动车辆号牌。镜泊湖管委会根据各单位的业务规模,核准1至3辆机动车。

  三、经核准的公务、生活及工程等车辆,统一粘贴景区准入车辆标识,按照规定时限从景区东门进入。车内人员入门时实行人车分离、验证入门。

  四、准入车辆禁止运载游客,按要求停泊。行政执法、消防、和电力抢修、医疗救护等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进出北门。

  五、生活车辆及施工车辆应当遵守景区车辆通行的管理要求,旅游旺季(7月--9月)在下列时段内禁止通行:

  (一)生活车辆在东门、北门门区至山庄景区内路段9:00至16:00禁止通行。

  (二)施工车辆在东门、北门门区至山庄景区内路段8:00至17:00禁止通行。

  六、镜泊湖管委会负责将车辆核准流程、核准数量及核准车辆的详细信息报市纪检委备案,每月将实际进入景区车辆情况及现场照拍影像报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将不定期对景区车辆入门情况进行监督。

  七、驻景区各单位车辆应当服从景区管理,遵守交通规则,违反本通知要求,镜泊湖管委会将取消相应车辆的准入资格。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原文下载:关于进一步加强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机动车辆入门管理的通知.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