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排放汽油车和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排放柴油车。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在牡丹江市区域内道路通行。(不含高速公路)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驶入限制通行区域内道路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7年8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