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
本通告限制通行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是指在本市和外地注册登记的,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排放汽油车和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排放柴油车。
二、限制通行的区域
由地明街、兴中路、西十一条路、兴隆大桥、莲花湖路、八面通街、海浪河路、东四跨江桥、富江路合围内的区域(限行区域不含上述街路、桥梁本身)。
三、限制通行的时间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全天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在限制通行区域内道路通行。
四、对违反通告车辆的管理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驶入限制通行区域内道路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