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8〕1号)中“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在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可以载明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最终结算依据和保留适当比例工程款待竣工结算审计后结算的条款。”要求,修改我市《牡丹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二、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8〕1号)。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将“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修改为“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投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载明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竣工最终结算依据。”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规范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二是明确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