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背景
《牡丹江市城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1月25日发布。“办法”发布以来促进了我市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规范了城市公园的管理、维护,为牡丹江市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提出了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这些改革成果体现在2017年3月1日修改的《城市绿化条例》和2016年11月15日修改的《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中。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
上位法《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6年11月15日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移植”、“修剪”、“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以及“在城市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不需要审批,取消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四条,其中删除一条,修改三条。
1、第九条:“城市公园建设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本条删除,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已经取消,与修改的《城市绿化条例》一致。
2、修改三条。
(1)第八条:“城市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和设计方案,由公园建设单位按照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建设程序报批。
城市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修改为:“城市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和设计方案,由公园建设单位按照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按建设程序报批。
城市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删除了“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园林绿化设计方案不需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与修改的《城市绿化条例》一致。
(2)第十一条:“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公园绿地或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绿地内树木的,应当依法按照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修改为:“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公园绿地或砍伐公园绿地内树木的,应当依法按照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删除了“移植和非正常修剪”,移植、修剪不需要审批,与修改的《城市绿化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一致。
(3)第十二条:“在城市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游乐、康乐和服务等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景观相协调,必须按照审批程序,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城市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服从公园管理。”
修改为:“在城市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游乐、康乐和服务等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景观相协调,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市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服从公园管理。”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不需要审批,与修改的《城市绿化条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