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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9/08/05 9.7k 阅读 430 点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牡丹江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7〕12号)、《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以项目形式组织管理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监督。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区及市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直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直企业和中省直驻牡单位等。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市科技局职责

  1.研究制定牡丹江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建设维护完善牡丹江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专家库和项目库;

  2.确定年度科技创新重点支持方向,编制科技计划预算和项目申报指南;

  3.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4.负责项目管理监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核准项目变更和终止;

  5.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配合市财政局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6.负责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7.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公开机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六条项目推荐单位职责

  1.负责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2.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管理和监督;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合同书、科技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配合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提供相关科研保障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任务和目标,确保按期验收;

  2.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5.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6.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职责

  1.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目标,按时开展项目验收;

  2.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所需材料,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3.遵守保密制度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编制发布指南、项目申报、申报推荐、项目审查等环节。

  第十条编制发布指南。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在充分征求技术需求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予以发布。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申报单位有充足时间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在项目申报期内实行网上申报和受理。项目申请人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项目申请单位在线签署审核意见,完成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推荐。项目推荐按属地原则,推荐单位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完成推荐。

  第十三条项目审查。市科技局网上受理推荐项目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形式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和业务审查(与申报指南的符合程度审查),并向申请单位在线反馈审查结果。

  第四章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评审与立项包括专家评审、立项审定、项目公示、下达文件、合同签订等环节。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或受托机构聘请专家,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按照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评审。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重大项目还应组织不少于7名专家的评审答辩会。市科技局将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立项审定。市科技局召开局务会,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立项决策,提出拟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及承担单位建议。

  第十七条项目公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且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市科技局行文呈报市政府,按市政府批示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立项文件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实施期限以合同书签订之日为项目起始时间,原则上重大项目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与检查采取日常沟通、中期检查、协调监督、绩效评价等形式。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按各自职责,加强日常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对执行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部分项目开展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是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阶段指标、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阶段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分析。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并提出项目调整及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查批准后按新的合同书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将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纳入承担单位的信用体系。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是以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和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材料、开展验收、发放验收证书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应提出验收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或受托机构对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现场)验收和备案验收(结题)两种方式,原则上重大项目应组织现场验收。

  会议(现场)验收由市科技局或受托机构按计划类别、定期、分领域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进行会议评审,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备案验收(结题)由市科技局依据合同书要求,审核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有关专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予以备案。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

  3.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未完成任务,多次督促仍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

  4.经费使用严重违规的。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发验收证书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七章项目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向社会公示立项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建立项目管理报告制度。项目基本报告类型包括:

  1.项目统计调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

  2.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提交项目财务决算及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3.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按要求如实报告当年项目执行中取得的进展情况,对未完成计划合同指标的情况需说明原因;

  4.项目重大事项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5、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报告;

  6、项目科技报告。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项目验收材料之一。

  第三十二条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研发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组成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研发任务的,不属于学术诚信问题,不影响其继续申请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相关法规查处。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2.无正当理由,项目不按合同书规定实施;

  3.擅自终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4.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5.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6.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7.其他妨碍项目正常实施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参加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从专家库删除,并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牡丹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牡丹江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牡丹江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牡丹江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府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