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快推进牡丹江市历史遗留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重点解决百姓产权证办理问题,切实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牡丹江市历史遗留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推进历史遗留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专项工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手段综合施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历史遗留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执政为民、民生为先的原则,切实把开发项目综合竣工依法验收(办理产权证)工作作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重要工作;增强为民解忧和责任担当意识,对群众有理无责的要全部解决;坚持百姓办证与解决开发商后续问题相区分的原则,把解决开发商存在问题与办证脱钩;坚持依法验收备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各部门在验收中的附加条件。坚持解决当前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决避免出现新的拖延验收问题。通过政府强力推动,责任部门包保的工作方法,有效破解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备案中存在的难题,为百姓办证创造条件。
三、工作步骤及任务
通过全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排查和市建筑质量监督站统计,市区现有的95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入住但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无法进行房屋首次登记。经过各方努力,经市已入住未验收房屋产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核查验收,有59个项目、7万余户完成首次登记并向业主办理转移登记。
完成调查摸底后,建立问题台账和项目清单,报送省住建厅。2017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剩余36个项目历史遗留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
四、责任分工
(一)市房产局。负责对已入住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项目调查、综合汇总工作;利用政府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政策,购买欠税费开发企业房产补缴税费。
(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督促建设单位进行主体和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办理项目《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证》,并对欠交质量保证金等事项提出具体意见。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核实(验收)手续的办理。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使用验收手续的办理,完成土地出让金收缴;为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登记;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已验收办证项目有关信息。
(五)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六)市人防办。负责人防手续的办理。对已建人防工程并符合验收要求经验收后出具验收备案手续;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未建人防工程和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项目依法追缴易地建设费。
(七)市环保局。负责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八)市气象局。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黑政规〔2017〕14号)要求具体执行。
(九)市财政局。负责与城投公司研究利用城投融资平台功能,对欠税费的开发企业进行融资,并监管补缴;协助做好对拖欠相关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扣代缴相关费用。对享受各项政策的项目协调各职能部门给予相应认证。对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催缴。
(十)市城投公司。负责为拖欠税费的开发企业融资,对适合户型和价位的商品房回购用于安置房。
(十一)市税务部门。负责采取各种方式催缴税款。
(十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查处施工单位及开发企业因经济违法犯罪造成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案件。
(十三)市检察院。负责监督处理专项推进工作中的侵权渎职行为。
(十四)法院。市区两级法院负责受理各职能部门提出诉讼请求和非诉执行案件,确保相关权益不受损失;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控制相关消费。
五、政策措施
(一)对已经超建超容超高、占压五线、配套设施不全、间距不足等不符合规划规定的项目,应根据情况采取局部拆除或违法处罚等措施,符合条件的补办相应手续。对无法改正的已入住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对建设规模较大,分期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分批规划验收。
(二)对于没有竣工验收但已入住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选择联合验收、单独验收等方式,各部门在验收后及时出具验收报告或意见。对主体灭失、建设手续或相关资料难以弥补,无法按正常程序组织验收的,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实体进行检测,满足质量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出具检测报告,并由建设、消防部门作出认定意见。
(三)对已入住而确实无法补办土地、规划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的项目,由市政府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作为登记办证的要件,采取现状登记。对于停滞项目,且主体缺失、涉法涉诉、历史原因等情况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或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四)各职能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尽快完备手续、补齐相关税费,对于开发企业拒不申请登记的,由各职能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申请。对建设单位破产、改制、失联等情形的,市政府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解决。
(五)在办理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过程中,要把办证与追缴税费分开进行。对于购房者确无责任,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可采取先办证后向欠缴税费企业追缴的办法。
(六)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办理不动产权证问题,不免除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涉及应缴纳税金、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规费的,应依法办理,由有关征收部门向建设单位追缴,依法依规落实处理措施,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进,依法收缴项目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罚没款项。
六、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