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意义和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的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2014年9月9日,市政府出台了《牡丹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此《办法》的修订完善下,2017年9月25日,市政府重新出台了《牡丹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制定的《牡丹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在建设部第110号令条款取舍的基础上,又加入了一些相关法规条款内容,细化了一些新的内容。一是将物业管理单位具体明确为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物业服务机构。二是明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制止、纠正不规范装饰装修行为,装修人或者施工人员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三是对拒不停止损害房屋结构、设施的装饰装修行为,可能涉及妨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对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野蛮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列入本《办法》,从而增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加强对违规拆改行为的威慑作用,多方联动有效遏制违规拆改行为。使《办法》的执法操作性、可行性,部门之间的协同性更强。
制定的《办法》共分四十二条。第一条至第五条是对《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定义进行了明确。第六条、第七条主要是规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申报登记。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和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责任义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的规定要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违规的检举、控告、投诉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未经批准不得有的行为、批准可以有此行为的部门单位、批准要求和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一些法律责任。明确了建设、房产、规划、城管、公安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所履行的职责。第四十条规定了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是对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二条是对现制定《办法》的施行时间,及同时废止2014年出台的《办法》作了明确。
二、《办法》中对各职能部门明确的具体职责
1、市建设局职责:
供热、燃气管理部门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工程投资款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2、市房产局职责: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装修人未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装修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优之中,实施动态管理,并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工程投资款在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由市房产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3、市规划、城管局职责: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4、市公安局职责: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对破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涉及妨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