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2023/07/31 1.7w 阅读 301 点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打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体系,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我中心起草了《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8月11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宋贝贝

  联系电话:6262366

  电子邮箱:mdjzfcgzx@126.com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长安街70号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801室

  邮编:157000

  (请在信封上注明“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来源: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规科

  撰稿:张雷

  一审:宋贝贝

  二审:刘楠

  三审:毕海波

  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实施指南》(GB/Z41465-2022)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交易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与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中介代理(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项目响应方(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以及评标(评审)专家。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国有产权的转让出租等。

  第三条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指导信用评价工作,各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领域、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负责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并具体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的日常记录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工作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共享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依法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交易中心根据信用评价的评分细则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信用评价实行每项目一评、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记分制,信用评价2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动态累计评价。

  第七条?交易中心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报送至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处理;交易中心对记录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不规范行为,经信用评价后,应在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公示。公示内容为交易当事人名称、所在项目名称、具体不规范行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计入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第八条?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第九条?交易中心定期对信用评价分值进行汇总,并将信用评价情况报送至牡丹江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第三章信用评价方法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100分。信用评价分值的计算方法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减去影响信用评价行为的对应分值。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首次进入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时,应提供无不良行为承诺书,将其信用评价分值设定为基础分。

  第十二条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一)动态评价得分在100分的列为A级;

  (二)动态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100分以下的列为B级;

  (三)动态评价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85分以下的列为C级;

  (四)动态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75以下的列为D级;

  (五)动态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列为E级。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中介代理、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在公示开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行政监管部门自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处理意见,异议受理期间,暂不公布异议人评价结果,作出处理意见后,重新评分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对符合国家有关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惩戒措施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禁止其参与所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鼓励招标人(采购人)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使用项目响应方的信用评价结果,将项目响应方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加(减)分依据,具体加(减)分值比例由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信用等级的中介代理、项目响应方,鼓励招标人(采购人)运用以下激励措施:

  (一)招标人(采购人)在选择中介代理时,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信用等级的中介代理;

  (二)招标人(采购人)对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信用等级的项目响应方降低或取消投标保证金(需交纳投标保证金项目)和履约保证金;

  (三)招标人(采购人)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信用等级的项目响应方。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为B等级,可正常参与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用评价为C等级,暂停其在牡丹江市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6个月,暂停期满后,信用评价得分恢复至85分;信用评价为D等级,暂停其在牡丹江市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1年,暂停期满后,信用评价得分恢复至85分;信用评价为E等级,在信用评价周期内,禁止其在牡丹江市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暂停期自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暂停期满后自动恢复正常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等级记录在信用评价周期内不予删除。信用评价周期满后,信用评价分值自动恢复为基础分。

  第十九条适用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激励措施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

  (一)政府采购项目:每年参与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达5次(含5次)及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次年适用该激励措施。

  (二)工程建设项目:每年参与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达2次(含2次)及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次年适用该激励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共享、评价和使用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试行)

  附件:

  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试行)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100分,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有下列情形,按照评分细则扣除相应分值。

交易当事人

序号

影响信用评价行为

扣除分值(分)

中介代理

1

从事委托协议(合同)范围外的代理服务事项,影响交易项目正常进行。

50

2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违规却故意进场交易

50

3

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和投标活动

50

4

擅自修改未经项目发起方确认的交易文件

50

5

利用工作之便,授意评标(评审)专家,影响公正评标。

50

6

擅自改变专家委员会评标结果

50

7

因自身工作不规范,造成质疑投诉。

20

8

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进场交易项目进行。

20

9

工作人员不熟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流程和交易平台运行规则,影响进场交易项目进行。

20

10

未认真履行对项目发起方应尽到的提醒义务,影响交易工作正常进行。

20

11

预约交易时间及场地不能按时进行交易,未及时通知交易中心。

20

12

无正当理由提前或推迟投标截止时间,不按时开标。

20

13

违规要求提供竞标资料及各类证书原件

15

14

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接收交易响应文件

15

15

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交易文件,制定排斥限制性条款。

15

16

处理质疑投诉不及时、不主动。

15

17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违规行为

5-100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

1

私下授意评标(评审)专家

50

2

与项目发起方串通,被行政查处。

50

3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

50

4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50

5

中标后不及时签订合同

50

6

无确凿证据,对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投诉。

50

7

虚假投标、围标、串标行为。

50

8

经专家及行政监管部门论证,恶意低价竞标。

50

9

获取招标文件后进行质疑,质疑成立,但不递交响应文件参与投标活动。

20

10

恶意质疑,对自己提出质疑。

20

11

对项目进行质疑、投诉,经专家及行政监管部门论证后为无效质疑、投诉。

20

12

中标后不及时、足额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

13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违规行为

5-100

评标评审专家

1

收受项目响应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0

2

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0

3

到场参加评标工作后,擅离职守,无故退出评标活动。

20-100

4

评标时发现存在回避情形未提出回避继续评标

20-100

5

私下接触项目响应方

20-100

6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20-100

7

对明显违法违规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重大偏差应否决而不予否决投标

20-100

8

暗示或者诱导项目响应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项目响应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0-100

9

向招标人(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项目响应方的要求。

20-100

10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

30

11

将评标资料私自抄录带离评标区的,或者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20

12

对应知法规和规定掌握不准、理解有误,将不应否决的投标作否决处理。

20

13

抄袭其他评标专家评审结果

20

14

无正当理由对某一家或某些家项目响应方不公平对待、打分畸高畸低。

20

15

对投标(响应)文件细微的偏差、缺陷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失误且不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以澄清、说明、补正而未经要求澄清、说明、补正就直接否决投标。

20

16

对其他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的,如暗示、诱导等。

20

17

完成评审后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交评标报告。

20

18

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或者参加专家微信群、评标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发布预参加评标信息或泄露已评完工程信息。

20

19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不配合异议、投诉处理工作。

15

20

确认参加评标但未到场且未请假影响评标正常进行。

15

21

确认参加评标后,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标现场的,迟到60分钟以上。

10

22

确认参加评标后,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标现场的,迟到30分钟至60分钟。

5

23

刻意躲避评标区监控,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交流评审内容。

10

24

在各评审环节中,已提交并确认该环节评审结论后,又无故退回更改评审内容的,或者退回的理由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

10

25

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U盘、移动硬盘等电子存储设备,或者未按要求携带评标锁的,或者因评标专家原因携带的评标锁不能使用。

5

26

进入其他项目评标室聊天或打听项目信息

5

27

不遵守评标区管理制度

5

28

不能独立使用评审工具完成电子评标评审工作

5

29

对应知法规掌握不准或对评标系统操作有误导致评标发生错误

5

30

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中,所提出的定性评审意见不明确、敷衍了事,且不能为定标活动起到参考作用。

5

31

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者消极怠工、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从事与评标无关事项。

5

32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违规行为

5-10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