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鉴于目前我市大气污染程度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压力大,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成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任务的要求,有必要立即对黄标车、老旧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加强管理。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三、主要措施
1.划定限行区域。由地明街、兴中路、西十一条路、兴隆大桥、莲花湖路、八面通街、海浪河路、东四跨江桥、富江路合围内的区域(限行区域不含上述街路、桥梁本身)。
2.明确限行时间。全天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在限制通行区域内道路通行。
3.明确限制通行的车辆。在本市和外地注册登记的,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排放汽油车和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排放柴油车。
4.明确对违反通告车辆的管理。对驶入限制通行区域内道路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