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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2/07 1.2k 阅读 232 点赞

  一、修改的背景


  《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4月18日发布。“办法”发布以来我市城市绿地和江河、湖泡等水域得到了有效保护,推动了城市绿地和滨水绿地的规划、建设,为牡丹江市城市绿化、城市建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提出了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这些改革成果体现在2017年3月1日修改的《城市绿化条例》和2016年11月15日修改的《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中;发布以来我市实施环境发生了变化,2013年进行了市区园林管理体制的改革,四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划归市园林处统一管理。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


  一是上位法。《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6年11月15日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移植”和“修剪”不需要审批。

  二是园林绿化体制改革。2013年进行了市区园林管理体制的改革,四个城区的园林绿化管理所划归市园林处统一管理。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了四个条款。

  1、第四条第一款:“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绿地保护的具体工作。”修改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绿地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第四款:“(四)企事业单位、机关、个体经营者、居民门前的花草、行道树和绿化设施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保护责任。”修改为:“(四)企事业单位、机关、个体经营者、居民门前的花草、行道树和绿化设施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保护责任。”

  这两条分别删除“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和“区”,是由于在2013年进行的市区园林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四个城区的园林绿化管理所划归市园林处统一管理。

  2、第二十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经现场复核、公示、办理砍伐许可证、缴纳树木损害赔偿费后,方可进行砍伐、移植。经批准砍伐树木和砍伐垂直绿化植物应当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砍伐数量2倍的树木;移植的树木要确保存活,移植未成活的,按砍伐规定办理。”修改为:“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树木的,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经现场复核、公示、办理砍伐许可证、缴纳树木损害赔偿费后,方可进行砍伐。经批准砍伐树木和砍伐垂直绿化植物应当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砍伐数量2倍的树木。”

  第二行、第四行删除了“移植”,第五行删除了“移植的树木要确保存活,移植未成活的,按砍伐规定办理”,移植树木不需要审批,与修改的《城市绿化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一致。

  3、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上的树木,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使用需修剪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当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修改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上的树木。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使用需修剪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款第二行删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第三行“管线管理单位应当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改为“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修剪树木不需要审批,与修改的《城市绿化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一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