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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2/07 3.3k 阅读 512 点赞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日趋凸现。关于停车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了相应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原则,对停车场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程序、条件、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细化。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停车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必要而迫切。

  二、《办法》的起草和修订过程

  1、起草过程。根据《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交通三年优化工程实施意见》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城管局牵头进行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一是对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针对我市现有停车设施简陋、管理缺乏依据、停车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层次分析梳理;二是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掌握其他省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好的做法和相关规定;三是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就加强我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停车场建设、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研商。草稿形成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向市公安、财政、物价、工商、地税、交通、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进行了意见征求,其中物价、工商、国土、交通、房产、建设等六个部门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结合我市实际对各部门意见进行了汇总、分析和综合论证,并参考哈尔滨市2012年12月施行的《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第二稿。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公安、规划、建设、国土、房产、财政、工商、物价、地税等九个部门对第二稿会签,会签过程中,市公安、财政、国土三个部门又提出了修改意见,市政府法制办与三个部门进行了反复沟通,达成了一致后,最终形成此《办法》。2014年9月23日《牡丹江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牡政办发〔2014〕33号)正式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修订过程。《办法》施行后,对城市建成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上位法和相关政策的调整,《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和相关政策出现抵触,现有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上位法意图,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市城管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2017年8月14日,修订后的《牡丹江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牡政办规〔2017〕10号)正式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三、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借鉴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五十三条,主要就适用范围、管理职能、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具体规定。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1、关于适用范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前瞻和发展考虑,《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适用本办法。没有局限于“市区”,也没有扩大到“规划区”。

  2、关于停车场的概念。《办法》第三条对我市停车场进行了分类定义,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3、关于各部门的责任。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加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是保障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相关法规从不同角度对管理主体作出了不同规定,尤其是《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登记工作。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交通三年优化工程实施意见》,结合城管局的“三定方案”(负责对公共停车场的管理),我们在《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公安交通、规划、建设、国土、城管、房产、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在第六条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关于停车场的规划。《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批准和修改程序,明确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配建标准,强化了“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都应当配建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确需改动规划设计的,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5、关于停车场的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时,应当对符合标注条件的配建停车场予以明确标注;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设置挡车器、铁链等障碍物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6、关于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区域,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市物价局已经起草了《牡丹江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具体的定价区域、方式、标准。

  7、关于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由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部门施划,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道路上擅自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上通过摆设障碍物等方式将停车泊位占为己有,妨碍他人使用。按照部门职责,人行道上停车泊位由城管部门负责施划,人行道下停车泊位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施划。《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由市政府委托的单位统一管理,管理者应当到市城管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并按照市城管部门要求报送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情况。

  8、关于智能化管理和便民服务。停车场的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动态管理,使用者也需要及时掌握停车信息。所以,《办法》中规定,工商部门和物价部门应当在发照或者明确收费标准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抄告市城管部门。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备案;免费公共停车场、配建的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备案;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应当到市城管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并按照市城管部门要求报送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情况;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广应用停车诱导、自动计时收费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市城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停车场设置发生改变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使用率高的停车泊位,城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或者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采用合理便捷的方式告知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引导驾驶人便捷停车。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